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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发布时间: 2018-09-19 11:55:28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有关部委和单位印发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结合攀枝花实际,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牵头,市文明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和粮食局、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攀枝花银监分局、攀枝花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金融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联、团市委等部门和单位就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与市电子政务办牵头推动建立全市统一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市税务局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当事人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其他部门和单位从攀枝花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获取当事人名单,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市税务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三、惩戒措施及实施单位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1.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贿、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3.实施部门:市税务局。

(二)阻止出境。

1.惩戒措施: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实施部门:市公安局。对欠缴税款、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本省指定的边检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1.惩戒措施: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3.实施部门:市法院、市工商局。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通报市金融办、人行攀枝花中心支行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金融办、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枝花银监分局。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1.惩戒措施: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法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旅游局。

(六)向社会公示。

1.惩戒措施: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信用中国(攀枝花)网”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第(十九)条;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3.实施部门:由市税务局将当事人信息推送至攀枝花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通过“信用中国(攀枝花)网”向社会公示,将市场主体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条。

3.实施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施限制性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3.实施部门:攀枝花海关。

(九)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

3.实施部门:市财政局。

(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3.实施部门:攀枝花海关。

(十一)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2.法律及政策依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3.实施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十二)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2.法律及政策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

3.实施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十三)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第二部分;

(2)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十七条。

3.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十四)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惩戒措施: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3.实施部门: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

4.操作程序:由市网信办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息。

(十五)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2.法律及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质监局。

(十六)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第三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3.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税务局、市林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七)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十八)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九)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1.惩戒措施:及时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法律及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等单位。

(二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1.惩戒措施: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联。

(二十一)强化外汇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属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列为货物贸易B类企业进行管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第(十三)条。

3.实施部门:人民银行攀枝花中心支行。

(二十二)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相关人员,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条;

(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实施部门:市质监局。

(二十三)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3.实施部门:市质监局。

(二十四)其他。

1.惩戒措施: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授予荣誉等方面,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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