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有关部门、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等34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文件精神,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36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
合作备忘录(2016版)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国税局
江西省地税局江西省文明办江西省网信办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卫计委
江西省旅发委江西省环保厅江西省工商局
江西省质监局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
民航江西监管局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
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总工会
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
2017年8月10日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
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管局、外汇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实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实施联合惩戒的程序和要求
(一)强化税务管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期向基层税务管理部门下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清单,基层单位在收到省局下发清单后,将涉案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并将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二)阻止出境。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规定的程序,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
(三)限制担任职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最高人民法院推送的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相关信息导入工商综合业务系统,进行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的任职限制。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对于税务机关提供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息,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保监局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并按中国铁路总公司规定实施限制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
(六)向社会公示。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商局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信用江西”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期向省国土资源厅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省国土资源厅将案件信息下发或共享给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涉案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期向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案件信息对涉案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九)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省国税局、地税局按期向各地财政部门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财政部门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涉案当事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由省国税局、地税局按期向南昌海关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海关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十一)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期向江西保监局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江西保监局对涉案当事人限制担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由省国税局、地税局按期向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涉案当事人的有关政府性资金支持申请时进行限制。
(十三)限制企业债券发行。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省发展改革委对涉案当事人的发行企业债券申请不予受理。
(十四)限制进口关税配额转报。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期向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对涉案当事人的有关商品进出口关税配额申请在初审转报时进行限制。
(十五)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门户网站设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专栏,按照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规定,公布案件信息。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通过“信用江西”网站和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增强威慑力,促进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六)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期向省质监局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省质监局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十七)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期向省通信管理局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省通信管理局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十八)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期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林业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林业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增加自动限制案件当事人报名参加交易的功能。
(十九)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期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二十)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期向省财政厅、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省财政厅、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二十一)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文明办负责落实取消涉案当事人申请授予“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资格,已经取得的予以撤销。工会组织取消涉案当事人申请授予“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资格,已经取得的予以撤销。共青团组织负责落实取消涉案当事人申请授予“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资格,已经取得的予以撤销。妇联组织负责落实取消涉案当事人申请授予“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资格,已经取得的予以撤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涉案当事人申请评选“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单位”等资格,已经取得的予以撤销。质监部门取消涉案当事人申请评选“江西省井冈质量奖”、“全省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及“江西名牌产品”等资格。民政部门、工商联组织取消涉案当事人申请授予荣誉称号资格,已经取得的予以撤销。
(二十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二十三)强化外汇管理。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属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列为货物贸易B类企业进行管理。
(二十四)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期向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相关人员,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二十五)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期向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二十六)其他。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三、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能够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传递重大案件信息和联合惩戒信息的,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暂不能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传递重大案件信息和联合惩戒信息的,通过纸质文件附光盘的形式实现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及时将新增案件信息或因履行义务等原因被依法删除的案件信息发送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应定期将实施联合惩戒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到位。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各项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时主动推送案件信息,并提供案件信息查询等支持。各单位切实做好联合惩戒工作,通过记载失信信息、严格日常监管等措施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三)跟踪问效,着眼长远。联合惩戒纳入各地各部门社会信用建设政府绩效考核,各部门要及时将联合惩戒工作成效报送给省发展改革委。加大联合惩戒宣传力度,提升联合惩戒的影响力,提高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构建优良诚信环境。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7年8月16日印发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