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诚信办法》)?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深府〔2016〕61号)等文件精神,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包括:一是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是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管理;三是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企业的违法失信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度和透明度,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基于上述要求,市财政委出台了《诚信办法》。
二、《诚信办法》出台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重大违法记录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九条、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已列举了具体情形及相应处理处罚规定。此外,《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七十一条和八十四条补充规定了记入诚信档案的情形。上述法律法规是《诚信办法》出台的法律依据。
三、《诚信办法》有哪些亮点?
答:《诚信办法》的主要亮点有:一是首次在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中涵括失信惩戒和优质奖励两方面内容,更好地契合国务院提出的“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要求。二是以《实施细则》为依据,对出现违规或违约行为,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所规定情形的,一并记入诚信档案,加强对违规违约供应商的诚信处理。三是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进行分类处理,包括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未达到行政处罚情形但记入诚信档案的,进行网上公告、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率等,该供应商在公告期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按照其所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诚信处理。
四、诚信管理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吗?记入诚信档案的情形有哪些?
答:是的,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诚信管理制度,将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优质服务合同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www.zfcg.sz.gov.cn)对外公告。受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的履约评价信息进行诚信记录,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对外公告。
出现《诚信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情形的,将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其中,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是供应商违法违规的情形,第八条是供应商优质奖励的情形。
五、《诚信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情形如何区分?
答:第五条主要是法定的处罚情形,符合法定的处罚情形的,应依法对有关供应商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第六条主要是未达到行政处罚情形,但出现违规或违约行为,依《实施细则》的规定要记入诚信档案的;其中,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是对《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的细化,第六条第(三)款是依据《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第六条第(四)款和第(五)款是《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的细化,第六条第(六)款、第(七)款和第(八)款是依据《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六、供应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直接记入诚信档案吗?
答:不能。《诚信办法》第十条明确,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拟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记录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供应商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进行申辩或者说明。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申辩或者说明情况依法处理。
七、供应商被记入诚信档案后,对外公告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诚信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被认定并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间与对外公告的有效期一致;未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对外公告时间为一年。
八、被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如果有异议,有救济渠道吗?
答:《诚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效记录后,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所做的有效记录不服,可以自收到该有效记录的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申诉;对财政部门所做的有效记录不服,可以自收到该有效记录的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九、对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有何处理处罚措施?
答:供应商出现《诚信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罚款和记入诚信档案的处理。供应商出现《诚信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情形的,财政部门进行网上公告、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率;其在公告期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情况按照其所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此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在对外公告有效期内,不得申请优质服务合同续期奖励。
十、对优质服务合同的供应商,有何奖励措施?
答:对被认定属于优质服务合同的项目及其中标供应商,财政部门给予续期奖励,续期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可续期二十四个月,但续期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
十一、如何查询及知晓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诚信情况?
答:首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其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和说明;其次,在评标前,招标机构应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网”查询我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并将供应商诚信状况提供给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最后,招标机构在公告采购结果时,应当将供应商的诚信承诺内容一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需要注意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联合体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机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诚信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违法违规记录予以处理。
附件:
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诚信管理。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和依法惩戒,以及对优质服务合同供应商进行记录和奖励。
第三条诚信管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础,遵循统一标准、分类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诚信管理制度,将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优质服务合同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www.zfcg.sz.gov.cn)对外公告。
受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的履约评价信息进行诚信记录,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www.cgzx.sz.gov.cn)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对外公告,并根据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在供应商库中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或者《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被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六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一)投标截止后,无正当理由撤销其投标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评标的;
(二)未按《采购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严重影响采购人日常工作的;
(三)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情节严重的;
(四)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擅自降低货物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完成全部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中途停止配送或者变相增加费用的;
(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
(七)假冒他人名义质疑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的。
第七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评价规范》等规定,在履约抽检过程中对履约检查评价为差的供应商,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认定后,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抄报财政部门,同时对外公告。
第八条被认定属于优质服务合同的项目及其中标供应商,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九条对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质疑、投诉、举报或其他方式向招标机构或财政部门书面反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违法违规供应商的名称;
(二)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及相关证据;
(三)情况反映人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前款规定的书面反映实行实名制。反映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反映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拟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记录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供应商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进行申辩或者说明。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申辩或者说明情况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被认定并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由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分别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对外公告,同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通过深圳信用网(www.szcredit.org.cn)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违法违规行为基本事实;
(三)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或处理情况;
(四)公告有效期;
(五)记录日期及记录机关。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被认定并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间与对外公告的有效期一致;未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对外公告时间为一年。公告期届满,相关信息从网站页面上撤下,但在系统后台继续保存。
第十三条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效记录后,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所做的有效记录不服,可以自收到该有效记录的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申诉;对财政部门所做的有效记录不服,可以自收到该有效记录的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供应商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罚款和记入诚信档案的处理。
供应商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情形的,财政部门进行网上公告、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率;其在公告期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情况按照其所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预选供应商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除了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外,取消本轮预选供应商资格。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对优质服务合同进行认定。优质服务合同履约评价方案由财政部门会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确定,实行个案管理,具体认定程序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被认定属于优质服务合同的项目及其中标供应商,财政部门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优质服务项目基本情况;
(三)公告有效期;
(四)记录日期及记录机关。
第十七条对被认定属于优质服务合同的项目及其中标供应商,财政部门给予续期奖励,续期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可续期二十四个月,但续期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
第十八条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被认定并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在对外公告有效期内,不得申请优质服务合同续期奖励。
第十九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其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招标机构公告采购结果时,应当将供应商诚信承诺内容一并公告。
第二十条招标机构在评标前,应当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网”查询我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并将供应商诚信状况提供给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联合体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机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诚信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违法违规记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自行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诚信管理,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