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精神和国家与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要求,加强江苏省宿迁市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至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具体工作要求,将政务诚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和导向,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信用记录和实施联合奖惩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为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宿迁提供坚实的社会信用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的全过程,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廉洁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严格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依法调整利益关系,依法解决矛盾和问题。要按照“三清单”(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二是坚持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托政务服务“一张网”,通过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坚持勤政高效。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探索审慎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建设阳光、便民、高效、简约的法治诚信政府、服务型政府。
四是坚持守信践诺。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完善政府行政问责制,加强对政府履行承诺的监督考核,切实兑现政府对群众的承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提高政府公信力。各级人民政府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五是坚持失信惩戒。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政府带头积极倡导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政府和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弘扬诚信文化,普及诚信知识,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组织开展诚信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切实增强公务员诚信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诚信档案。明确政务信用档案信息采集范围,政府部门诚信档案重点记录依法行政、政务信息公开、信用体系建设、“放管服”改革、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用工、环境保护、违规办公用房、公车使用管理、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诚信状况等信息。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记录公务员的基础信息,以及依法履职、诚信尽责、规范服务,表彰奖励、违法违纪违规等信用信息。对乡镇政府信用情况,由县(区)信用管理部门负责记录,并归档入库。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建立政务信用信息专项主题库并作为子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中。重点从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等采集信息。
(三)推进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由市县(区)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推进并实现政务信用信息的兼容和整合,提供实时、准确、一体化、一站式的信息服务。构建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逐步推进政府机关和公务员的纪律处分和问责处理的信息的共享,形成对重大失信政府机关和公务员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应用效应,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信用约束作用。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门户网站依法公开政务失信的政府机关和公务员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托“信用宿迁”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依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开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政府机关和公务员的信息;相关信用情况向全国各证券交易商协会发出通告,同步向各大银行推送信息。
(四)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对严重失信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依法限制融资,并停止对相关地区和单位所有融资担保承诺;停止对相关地区和单位所有到期贷款的契约,不允许再缓期。限制投资项目审批。限制获得各级政府性补贴补助资金;除工资和民生保障外,停止一切其他财政拨款。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依规取消失信政府部门及公务员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不定期树立守信政府部门及公务员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并在政府年度综合考评中对部门适当加分,对公务员优先考虑“优秀”等次。对公务员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信用办、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本人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对收到的线索应认真查处,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影响等给予相应的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或问责,并公开通报批评,通过惩戒机制倒逼政府和官员加强自律,恪守诚信。
(五)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一)加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库。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加快运用“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方式,完善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系统及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系统与市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互联共享。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加强失信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处理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进一步完善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应用机制。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并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各级政府信用信息系统,作为考量政府诚信的重要内容。规范政府在合作项目中的履约行为,提高政府履约能力,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
(三)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明确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权力限制及职责。规范地方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行政监察机构和审计部门要强化对地方政府前后届之间经济行为的连续性进行监督。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四)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举债应坚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原则。建立政府性债务监督公开制度。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科学设置风险预警指标,综合评价县(区)及乡镇政府债务风险水平。合理确定风险预警标准,对列为债务高风险地区的,进行红色预警;对列为债务较高风险地区的,进行黄色预警。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并将债务审计列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将债务管理列入财政工作考核。
(五)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引导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契约管理、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诚信乡镇(街道)、诚信村居(社区)、诚信户创建活动,对信用村,在农业开发、环境整治、集体经济扶持等方面予以支持;对信用户,在就业、扶贫、养老等方面予以倾斜,以调动村组农户的积极性。
四、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一)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层级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重点将依法行政、政务信息公开、信用体系建设、“放管服”改革、环境保护、公车使用管理、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诚信状况等工作纳入政务诚信重点监督检查内容。积极探索并建立区域政务诚信考核评价体系。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标考核体系中,将政务诚信建设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信用管理部门要会同组织、编办、人事、机关工委、法制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政务诚信考核指标体系或评价模型,每半年通报一次政府部门诚信建设情况;将公务员诚信情况纳入年度公务员综合考核体系之中。
(二)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同级人大和政协根据代表和委员反馈意见,对承办单位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诚信状况考评内容。对人大代表建议和办议结果除涉密外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序拓展社会各界参与提案办理,逐步推进政协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进一步完善政风行风评议内容,发挥导向作用,推动公务员政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政风行风评议为载体,依靠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对政务诚信建设情况进行评议评价,促进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诚信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围绕政府管理和社会服务的重点领域,研究提出评价模型,按季公布重点领域信用情况,并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为政府决策提供有效保障。
五、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推进措施,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要充分发挥市、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实,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协作配合。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要推进“阳光行政”,增强政务公开实效,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二)强化信息系统保障。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覆盖全市的公务员信用信息管理及服务平台。推动“违纪违规人员禁考信息库”、“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库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各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在履职中出现的问题由所在单位采集记录;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其所在单位采集纪录;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的,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和纪检监察部门及时记录并归集。开发宿迁市政务诚信与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把信用引入到对政府部门的考核考评之中。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狠抓落实,结合实际切实有效开展相关工作,以政务诚信引领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市、县(区)信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方案落实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协同推进。将政务领域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发布和使用等纳入对各级各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采用通报、督查、整改等方式,有效发挥信用监管作用。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