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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26 18:46:00

现将《商洛市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行动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商洛市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行动实施意见


为全面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省发改委印发的《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行动目标


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实现公共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全面建立信用信息核查使用制度,基本形成部门协同、社会联动的信用监督奖惩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公共信用信息汇集共享网络体系。尚未办理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用户注册手续的部门抓紧申请办理平台用户注册手续,确保能够及时报送、接收、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市信用办牵头,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推动落实,2017年9月底完成)


(二)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形成的登记备案、资质资格、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给付、检查抽查、经营异常名录、红黑名单等信用信息,要及时、全面、完整地汇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持续更新。信用信息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已建立业务管理、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等信息系统的部门,由相关信息系统实时推送信用信息;未建立信息系统的部门,确定专门人员按时报送和更新信用信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其他信用信息至少按月报送和更新。登记、许可、认定类存量信息仅报送有效期内的数据,其他存量信息重点报送近三年以来的数据。(市信用办牵头,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2017年8月底率先完成各类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整合工作,10月底实现信用信息全归集)


(三)全面建立信用信息核查使用制度。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招标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工作中,全面引入信用管理机制,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信用信息使用部门应当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打印查询结果,存档备查。(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组织落实,2017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


(四)全面推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在市场准入环节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就申报材料真实性、守法经营、诚信履约等事项作出信用承诺。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和践诺情况信息由相关主管部门收集后及时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推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组织落实,2017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


(五)全面落实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在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共资源交易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作为重要决策参考,在各行业信用分类监管评价、招标评标等环节作为评分指标或限定条件。(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组织落实,2017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


(六)建立完善失信投诉举报制度。制定社会失信投诉举报工作规范,开设失信投诉举报服务窗口,畅通失信投诉举报途径,强化社会信用监督。(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七)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全面推行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联动机制,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领域“红黑名单”信息共享和常态化发布。制定完善各行业、各领域“红黑名单”具体管理办法,细化联合激励惩戒措施,报市信用办汇总形成全市信用激励惩戒措施清单。(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八)加强信用监管和激励惩戒协同联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部署和要求,及时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接收下载属于本部门管理的最新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依据职责做好后续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以及中央和国家各有关部门联合签署的一系列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备忘录,将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陕西”网站汇集的“红黑名单”信息作为开展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并按月向市、县信用办报送联合激励惩戒典型案例。(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即日起全面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人员和资金保障,统筹推进工作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县信用办负责对辖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县区、各部门每月填报《信用信息共享共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由市信用办负责汇总并通报,年底进行考核评估。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工作推动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地方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未按规定公开、共享、使用信用信息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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