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文化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推动文化市场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114号)精神,建立健全山西省长治市文化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信用长治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治市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监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行政相对人包括依法登记或备案在长治市区域内从事文化市场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文化市场经营服务主体以及在长治市区域内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文化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信用信息公布、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长治市文化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归集、更新和信用管理工作。
市文化局设立长治市文化市场信用管理工作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 长:卢展中 市文化局副局长
成 员:张剑鑫 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科科长
盖国祥 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领导组设在市局文化市场科,由文化市场科承担日常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 评价行政相对人信用的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行政相对人失信信息及行政相对人其他信息。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股东或者合伙人等基本登记注册信息。
(二)行政相对人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
(四)历年年度信用评价信息。
(五)其他反映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的失信信息包括:
(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二)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拒绝、阻挠执法;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隐瞒、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为信息。
(四)在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信息。
(五)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受到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信息。
(六)在经营中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未履行相关义务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在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囤票或其他手段恶意炒作、操纵市场的行为;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以假唱欺骗观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
(七)违反信用承诺的信息。
(八)国家和山西省、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其他信息包括:
在日常经营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获政府、行业协会表彰奖励信息。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获政府、行业协会表彰奖励信息。积极承担社会治安治理和禁毒、禁烟等社会责任和义务,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公益活动获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公益组织表彰奖励的信息。国家和山西省、市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由实施检查或属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第十条行政相对人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自信息记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信息归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修改。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记录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自动转入历史信用信息。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许可之日至注销之日,许可证被吊销的,保存期限延长至吊销之日起满10年;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行政相对人信息保存期限为自记录之日起满10年。
第三章 信用宣传和信用承诺
第十二条 长治市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日常管理、文化执法、行政许可工作中积极开展文化市场诚信主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第十三条 长治市各级文化市场行业协会应将文化市场诚信宣传作为日常重要工作,营造行业诚信经营氛围,提升会员诚信经营意识。
第四章 信用评价标准与等级
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评价包括动态信用评分和年度信用等级。行政相对人动态信用评分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产生后,按照信用评分标准实时计算得出的分值。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是根据行政相对人年度内所有信用信息得出的信用评分按照标准确定的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信息纳入当年度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评级。长治市文化局在当年度1月31日前公布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有效期为当年度公布日期至当年度12月31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人,不参加当年度信用评价:
(一)行政相对人上年度正常经营时间不足三个月的。
(二)其他不应参加当年度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评分采取加减分方式。行政相对人信用评分满分为100分,起评分为90分, 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加减分:
(一)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但免于行政处罚的,每项违法行为减3分。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除按每项违规行为减3分外,再按照以下行政处罚情形累计减分: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减2分;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减3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减5分;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减20分;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减30分;同一案件处以多项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上情形最高分值减分。
(二)因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减30分。
(三)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因经营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因经营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或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减20分。
(四)有违反信用承诺行为的,每次减3分。
(五)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的;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减30分。
(六)在经营中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未履行相关义务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减30分。
(七)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减12分。
(八)拒绝、阻挠执法;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隐瞒、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等以上行为的,减30分。
(九)同一行为符合上述多条减分情形的,按照最高减分标准减分。
(十)行政相对人年度内未有信用减分情形,且受到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经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可按照以下标准加分: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8分;市级,加5分;区、县(市)级,加3分。
第十七条 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可根据行政相对人动态信用评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日常检查频次。
第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根据年度信用评分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设为四个级别,分别为: A级(守信)、B级(基本守信)、C级(失信)、D级(严重失信)。
(二)年度信用评分大于90分评定为A级(守信)。
(三)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80分小于等于90分评定为B级(基本守信)。
(四)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65分小于80分评定为C级(失信)。
(五)年度信用评分小于65分评定为D级(严重失信)。
第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动态信用评分和年度信用等级由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根据其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标准生成。
第二十条 行政相对人连续2年年度信用等级均为A级的,列入“文化市场诚信红名单”(简称“红名单”)。
第二十一条 “红名单”有效期二年。在“红名单”有效期内,列入“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违规受到一次及以上行政处罚或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时,从“红名单”删除。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连续2年年度信用等级均为D级的,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简称“黑名单”)。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满5年的,由列入机关组织监督检查,未发现在列入期间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行为的,移出黑名单并予公布。
第五章 信用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或列入“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长治网站展示相关信息,优先推介良好形象。
(二)准许行政相对人使用和宣传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三)列入“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申请项目资金扶持或文化产业等优惠政策时,给予优先推荐。
(四)列入“红名单”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备案、认证认可等业务时,可“容缺受理”。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在书面承诺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五)文化市场执法部门相应减少检查频次。
(六)进入政府、行业协会评先评优候选名单。
(七)鼓励各区、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激励措施。
(八)上报红名单信息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长治网站,建议其他行政部门进行联合激励。
第二十四条 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从业。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区、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举办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培训班,对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
(二)文化市场执法部门相应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和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市文化局官网公示“年度文化市场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和“文化市场黑名单”。“年度文化市场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公示日期自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公布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二)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将其列入专项整治行动或专题检查必检单位。
(三)对行政相对人法定负责人进行单独约谈教育。
(四)取消被列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在长治市文化行政部门的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资格。
(五)对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许可、注册备案、认证认可等申请的,从严审查,重点监管。
(六)建议各区、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惩戒措施。
(七)上报黑名单信息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长治网站,建议其他行政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第六章 信用信息发布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和市文化局官网是长治市文化市场信用信息归集、数据分析、查询、交换与发布的平台。
第二十八条 长治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长治市文化市场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的发布。
第二十九条 信用信息的查询:
(一)公众可以查询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
(二)行政相对人经身份确认后可以查询自己的全部信息。
(三)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职权可以查询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长治网站对接,报送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和红黑名单信息。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
(一)电子档案。自许可之日起自动生成行政相对人的电子信用档案;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及山西省区域外注册的行政相对人第一次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自动生成电子信用档案。
(二)纸质档案。纸质档案只作为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的证明性资料,由信息归集录入部门依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长治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录入、更新、上报信息的。
(二)延报、漏报、误报信息的。
(三)丢失或缺失信用管理原始证据资料,或资料未按规定归档的。
第三十三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因玩忽职守泄露行政相对人的保密信息和商业秘密,或者营私舞弊为行政相对人篡改、删除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