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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关于印发《大同市清收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8-25 10:51:22

山西省大同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驻同各有关行政机关,省农信社大同办事处:

《大同市清收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8日


大同市关于清收处置农村信用社

不良贷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帮助农信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根据省政府双月市长例会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专题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对国家公职人员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进行集中清理的通知》(晋办发〔2010〕30号)、《山西省2017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晋办发〔2017〕3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政府双月市长例会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专题会议精神为指引,以化解农信社不良贷款占比高、余额大、金融风险隐患突出问题为关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收处置农信社不良贷款专项行动,对国家公职人员等特殊群体拖欠贷款进行彻底清收;对农信社涉诉类贷款给予重点帮助;对恶意逃废债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对涉金融类刑事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区域金融安全,为建设富裕大同、美丽大同、幸福大同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和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帮助农信社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成立大同市清收处置农信社不良贷款专项行动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农信社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马安全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四桢 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卫安运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秦瑞平 省农信社大同办事处主任

成 员:薛利云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徐海滨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秋珍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卢海军 市政协副秘书长

韩 毅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姚 锦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文学 市公安局副局长

祝日杰 市经信委副调研员

郭天禄 市国资委副主任

刘怀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周秒英 市农委副主任

张书民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 坚 市人社局副局长

秦 贵 市国土局副局长

杨 美 市国税局副局长

吴敬天 地税局副局长

黄 胜 市工商局副局长

赵正勇 市房管局副调研员

赵美生 人行大同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张少英 大同银监分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由王四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卫安运同志、秦瑞平同志兼任副主任。

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为清收处置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协调推动辖区清收处置工作有效开展。

三、清收范围

全市各农村信用社(含农商行)所有不良贷款,做到应收尽收。对以下四类贷款重点清收,集中处置:

(一)2012年1月1日以后立案的且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涉诉类贷款。

(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农村党员干部及其配偶,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配偶(以下统称“两代表一委员”)逾期拖欠农信社贷款和为他人担保逾期未还的贷款。

(三)历史遗留的乡村集体组织不良贷款。

(四)涉政类个人贷款和企业不良贷款,即由政府主导或推荐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和设施农业、规模种养业贷款。

四、工作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站在更加有效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金融环境的高度,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农信社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支持农信社更好地发挥服务“三农”主力军作用。

(一)锁定重点,对国家公职人员等特殊群体拖欠贷款进行彻底清收。对拖欠农信社贷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农村党员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等特殊群体,督促其限期还贷。要按照《监察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家公职人员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进行集中清理的通知》要求,对有能力不还、有欠贷事实拒不认账等恶意拖欠贷款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对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执行,对农信社涉诉类贷款给予重点帮助。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农信社涉诉类贷款进行处置。一是对法律关系清晰的农信社涉诉类贷款案件,要协调人民法院依法快速立案、快速审判、快速执行、快速结案,提高审结、执结率,相关诉讼费用可依法酌情减交、缓交。二是对2012年1月1日以后立案的且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涉诉类贷款,要协调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明确具体的联合惩戒措施,不断提高涉诉案件的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三是对农信社已经胜诉而未执行的案件,要协调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开展强制执行活动。四是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加强配合,加大惩处打击力度,灵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强制执行。五是对隐匿、转移资产、变相逃避执行的,要组织力量开展追查工作,最大限度挽回资金损失。六是法院、检察院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国土、房产等部门的配合,将财产变现或实现债权作为突破口,丰富调查手段,实现涉诉案件快速执结。

(三)联合行动,对恶意逃废农信社债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恶意逃废债行为加大惩戒力度。一是各市(区)相关部门要及时将企业改制、重组、破产计划通报农信社,制定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前听取农信社的意见。二是对不能提交农信社债权保全证明或者人民银行总行派出机构证明文件的拟改制企业,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改制方案,工商部门不得为其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其产权变动方案。三是对恶意逃废农信社债务的企业及个人,人民银行要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银监分局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四是要加大追收金融企业债务力度,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通过对其资产拍卖等方式,最大限度偿还农信社债务。五是要建立恶意逃废农信社债务黑名单,并向社会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恶意逃废债严厉打击的持续高压态势,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四)严厉打击,对涉金融类刑事犯罪行为依法惩处。一是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诈骗、挪用资金案件,依法受理并从严从快处理;二是严厉打击各类贷款诈骗以及利用重组改制悬空债务、分立重组转移资产、租赁合资重建新企业、隐匿资产等恶意逃废债行为;三是协调人民法院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防止恶意逃废债务的借款人、担保人通过采取刑事报案、举报等方式干预法院对正常民事案件的审理、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清收处置农信社不良贷款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进行专题研究,采取有力措施,重点帮助支持。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本次清收行动的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对拖欠贷款、逃废农信社债务的欠贷人进行公开曝光、公开催收,充分借助社会舆论力量督促借款人归还贷款。法院要继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力度,定期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失信人员高消费活动及融资活动,形成震慑力。

(三)做好配合督导。市、县两级协调小组要及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尽其责,协同发力,通过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帮助农信社做好清收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确保清收工作扎实推进,取得预期成效。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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