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91号)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思路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强个人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个人诚信教育,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规范发展信用市场,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合力。
(二)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健全个人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三)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建立健全各行业重点个人诚信记录和信用档案。依托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个人征信机构,分别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
(四)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积极培育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产品应用市场,推广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拓宽应用范围。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个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三、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一)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政策、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省会文明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广泛开展诚信宣传。一是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屯、进家庭活动,充分利用家训、校训、市民公约、社区文明公约等生活化形式推进诚信教育,引导公民自觉监督和抵制各种失信行为。二是结合春节、劳动节、儿童节、国庆节、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网络诚信宣传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诚信兴商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三是推动创作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相融合的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丰富诚信宣传载体,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水平。四是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市普遍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价值取向,增强公民的诚信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观念。(市委宣传部、省会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网信办、市商务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校开设社会信用领域相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市教育局负责)
(四)加强重点人群诚信教育。加强公务人员、教育医务工作者、司法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等重点人群、特殊资质人员诚信教育培训,提高诚信意识、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树立诚信为本、诚信兴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法制办、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大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丰富信用知识,提高信用管理水平。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依托社区(村)各类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加强个人信用记录建设
(一)完善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市公安局负责)
(二)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个人财产、生产经营主体、金融账户、国家考试、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电信、交通运输、邮寄快递、危险品流通、互联网、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网信办、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邮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健全重点领域个人信用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动态更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检察院、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发展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用
(一)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按照国家、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本地、本部门、本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现与市信用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已经实现与市信用信息平台互联对接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要及时将归集到的个人信用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未实现与市信用信息平台互联对接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要定期以数据拷贝或者邮件方式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依托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自身工作职责,结合监管和服务对象实际,研究制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明确分类标准、健全奖惩措施。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个人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明确“红黑名单”产生的标准、程序及应用规则,规范发布行为和退出机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职称评审、定期检验、融资、安排财政资金、制定财政资金管理政策等工作中,查询和应用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鼓励市场主体查询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为经济合作、社会交往提供信用参考。(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完善个人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一)选树诚信典型,规范“红名单”制度。各地各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商会要研究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本行业个人诚信典型认定或评价标准,建立行政相对人“红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对诚信典型实施联合激励政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商业经营、志愿服务、税费缴纳等重点领域,每年要选树一批讲信用、重信誉的典型个人。(市委宣传部、省会文明办、市网信办、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建立优良信用个人联合激励机制。对各地各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个人等建立诚信记录和信用档案,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给予信用联合激励,在教育、就业、创业、信贷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过程中,对被选树为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七、完善个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明确个人严重失信行为,规范个人“黑名单”制度。各地各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商会要研究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本行业严重失信个人认定或评价标准,建立行政相对人“黑名单”制度。个人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为;涉及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拒不依法参保、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资、合同欺诈、计量作弊及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行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在去产能过程中恶意阻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失信行为;在项目申报、资格认定中故意提供备案、土地、环评、知识产权、贷款合同等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的失信行为。(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建立严重失信个人联合惩戒机制。将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参考。(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信用石家庄”网站和市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地各部门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市法院、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个人信息归集交换、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依法依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制定个人信息泄露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收到个人异议申请或投诉后,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结果及时向申请或投诉人反馈,同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和办理程序,明确各类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展示和联合惩戒期限,不再展示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要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要认真组织核查,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公开修复结果,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有关部门或组织对失信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予以解除。(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九、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统筹规划,部署实施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考核推进机制,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要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分工,明确完成时间节点,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
(三)提供资金保证。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管理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信用办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5日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