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监察局、市网信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发办、团市委、市关工委《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已经四川省南充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监察局
市网信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发办
团市委市关工委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网络环境,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四川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和实施标准的通知》(川文办发〔2014〕276号)、《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文化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意见》(川文管办发〔2017〕1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学校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发电〔2017〕79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
(一)切实加强学校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得低于200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中学、小学校园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加强管理。全市中、小学校在校园内提供互联网接入的,必须严格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处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力度,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觉远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严厉查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行为。以禁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为重点,依法严管重罚,强化市场退出机制。初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无不良后果发生的给予警告;1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有不良后果发生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1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的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1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8名以下未成年人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30日以下;1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累计2次因接纳未成年人被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30日以下;累计3次因接纳未成年人被查处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严厉查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行为。初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初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有不良后果发生的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累计2次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被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30日以下;累计3次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被查处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严厉查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行为。用于经营的计算机有10%以下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给予警告;用于经营的计算机有10%以上(含10%)、30%以下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的计算机有30%以上(含30%)、50%以下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的计算机有50%以上(含50%)、70%以下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的计算机有70%以上(含70%)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责令停业整顿30日;累计2次因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被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30日以下;累计3次因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被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30日;累计4次因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被查处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严厉查处非法经营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对“黑网吧”做到露头就打;对在市场巡查中发现、群众举报、相关部门通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坚决惩处,决不手软;依法没收“黑网吧”经营的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和设备(电脑主机、显示器、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电信管理部门根据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提供的擅自设立、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名单(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及时通知并监督与其相应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立即停止接入服务,对逾期未终止接入服务的单位,由电信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0条,对无证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个人非法经营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非法经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六)严厉打击网上传播有害信息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从严查处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行为;指导、监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切实落实用户上网实名登记和上网信息记录留存措施,保证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在线运行;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传播、展览、比赛活动等管理力度,尤其要重点查处发布类似“蓝鲸死亡游戏”“日本死亡游戏”等含有引诱自我伤害、教唆犯罪及血腥暴力内容的网上信息。对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漫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七)集中整治消防安全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纳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加大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消防设施不完备、不合格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责令其停业限期整改。对在营业期间封堵或锁闭安全出口的,要从严查处。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7月1日至15日)。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文化、公安、工商、教育和电信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7月15日前报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清理整治阶段(2017年7月16日至10月20日)。采取自查自纠、联合检查、交叉执法、明察暗访、重点回访和查阅执法文书等方式,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查处。期间,成立三个督查暗访组,组长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派出,负责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暗访,跟踪督办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落实情况。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0月21日至31日)。重点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各县(市、区)要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一式三份),于2017年10月25日前报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验收(重点检查专项整治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群众是否满意、家长是否放心)。对群众反映意见较大、问题突出的地方,市政府将组织联合督查组,督促限期解决问题并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监察局、市网信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发办、团市委、市关工委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文广新局具体牵头,其余成员单位参加。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问题,加强督导、协调、检查。
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确定联络人,具体联络人员名单7月15日前报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每月30日前,务必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广新局文化市场科,联系电话:2807855,邮箱:744140904@qq.com),重要信息及时报送。
(二)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局面。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1.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依法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和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违法经营行为;主动协调和会同有关部门,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2.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制作传播有害信息、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活动以及违反治安和消防安全规定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对上网人员刷卡登记系统年龄由16周岁调整为18周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登记管理,严格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取缔“黑网吧”。
4.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未成年学生不得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力度,严肃校纪校规。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提倡中、小学校的计算机教室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放。学校内部的网络和终端,不得出租、转让给他人经营。
5.监察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管理中违法审批、监管不力、处罚不严、执行不到位等行为,或为违法经营充当保护伞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财政部门要保障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支持建立计算机监管体系,落实专项整治经费及举报奖励经费。
7.电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监管,加大对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查处力度。
8.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加强青少年网络文明教育,广泛宣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觉远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配合文化等部门开展创建“安全放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活动。
9.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要从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出发,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发动社会各界人士成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义务监督员,充分发挥群防群治作用。
(三)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效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分解有关部门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严重违法违规和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要从快从严顶格处罚。加强文化、公安、工商、电信等部门联合执法,建立部门之间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问题,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作出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通报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四)注重常态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市场发展变化情况,不断落实和完善市场巡查制度、举报奖励制度、上网登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等问题,进一步推进市场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努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加强执法队伍和管理设施设备建设,充分运用“文网卫士”技术监管平台,实现“人防”和“技防”结合,提高监管科技含量。要认真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确保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要落实“黑名单”管理办法,对严重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经营主体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五)加强舆论宣传,营造社会监督氛围。驻市和市级新闻媒体、网络媒体、政务新媒体(两微一端)等要加强舆论监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和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管情况进行全方位报道。同时,要面向社会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披露典型案例,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黑网吧”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经营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了解政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进一步完善义务监督员制度,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六)坚持管服并重,共同促进繁荣发展。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市场整合,引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转型升级,改造和提升现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层次及管理服务质量。加强对经营业主的法规教育和业务培训,促使他们做到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大力发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形成健康有序、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经营氛围。不断发掘或利用公益性和单位内部互联网上网服务资源,为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创造良好的互联网上网环境。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