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体系建设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宁党办〔2017〕54号)精神,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措施,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加快推进法治银川、诚信银川建设,打造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合法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
--坚持目标导向。建成以“联合”为保证、以“平台”为基础、以“惩戒”为关键的全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实行“一单位、一账户”管理。
--坚持信息共享。破除各部门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用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
--坚持联合惩戒。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联动。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发挥各方面力量,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实现政府主导与社会联动的有效融合。
(三)建设目标。
到2018年,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积极构建全面支持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格局
按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要求,发挥各级各部门(单位)的职能作用,汇聚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面支持、配合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意义,加强对入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积极帮助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2〕6号),带头尊重、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查,督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协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把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综治责任单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开展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落实司法救助基金等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促进各综治责任单位依法协助、大力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各级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及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及相关工作机构要通过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执行工作,听取执行工作报告、通报,参与重大执行案件听证等形式,依法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
--全市法院要切实发挥执行工作主力军作用,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得到及时执行,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三、加快推进联合信用惩戒体系建设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落实责任,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入各领域办公平台,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力度,形成合力,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和惩戒信息反馈机制建设。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机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责任单位: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
2.发行债券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证监局、银川市发展改革委)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4.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的参考。(责任单位:宁夏证监局)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8.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单位:市编办)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不合格党员认定、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如失信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由相应的党组织、人大、政协对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时,应依法报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后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宁夏军区、银川警备区、武警银川支队)
(四)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责任单位:银川海关)
2.从事食品药品、烟草、消防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食品药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获得烟草、消防等行业特许经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银川市消防支队)
3.房地产、建筑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履行义务,记入房地产、建筑市场和消防技术服务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银川市消防支队)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平安先进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纳入市直“平安先进单位”、平安县(市、区)、平安乡镇(街道)、平安村居(社区)的考评验收标准。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工作者、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工作者、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民政局)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3.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并作相应限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
3.使用草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草场征占用项目;限制其申报承担草场有偿使用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
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荒地、山岭、河滩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牧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单位:民航宁夏监管局、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责任单位:市体育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文广局)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责任单位:市体育旅游局)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宁夏保监局)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申请宅基地、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找、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九)协助查询、控制等特定事项。
1.协助查询、控制非传统型财产产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保管箱、金融理财产品,在保险机构购买的保险产品等非传统型财产产品信息。(责任单位:宁夏银监局、宁夏保监局)
2.协助查询婚姻登记情况、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情况、住址门牌信息。协调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情况信息、地址门牌信息。(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协助查询、控制、提取住房公积金。协助查询、控制失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对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条件的,在保障被执行人享有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强制划拨。(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任单位:银川市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十一)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