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项目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科技资源配置的公正性、有效性,根据国家、省、市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技项目是指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科学技术问题,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内容而立项的项目,以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以及接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项目管理部门等。
第四条 市科技项目信用管理是指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知识产权局)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参与实施科技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五条 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应遵循保护科技创新积极性和相关责任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并与科技计划管理、科技经费管理等有机结合,协调一致。
第二章 信用管理与信用信息应用
第六条 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内容应贯穿于科技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在科技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中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1.项目立项。对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与评价。
2.经费管理。对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自筹经费筹集、经费匹配、财务情况报告,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核算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与评价。
3.实施管理。对项目组织开展、项目日常跟踪管理、中期检查、项目重大事项和进展报告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与评价。
4.其他。对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诚信状况,进行记录与评价。
第七条 日常信用信息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知识产权局)各业务处室负责统计与归集,每季度报送至规划财务处;规划财务处每季度将汇总的信用信息归集数据报送市信用办。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知识产权局)在每批次竞争类科技项目受理后,应函请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审查申报单位信用情况,并出具审查报告。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审查报告将作为竞争类科技项目能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信用记录与管理方式
第九条 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红名单记录、黄名单记录和黑名单记录以及组织实施过失记录。
基本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科技项目相关的信息,如所参与科技项目的类型、名称、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参与方式等。
红名单记录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履行相关承诺,在社会、市场等领域受到一致认可,并被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等的行为。
黄名单记录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申请、评审或实施科技项目中,因疏忽大意,未严格遵守科技管理规章制度、产生过失行为,如漏报相关信息、未及时提交相关文件、档案等行为。
黑名单记录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申请、评审或实施科技项目中,弄虚作假、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恶意串通相关单位或个人骗取国家资金、专利侵权等的行为。被列入黄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如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主动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将被列入黑名单记录。
组织实施过失记录是指接受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项目管理部门,在科技项目组织申报、立项、监督管理、验收等过程中,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措施不当、不尽责,造成申报项目与事实不符,或项目立项后未能有效实施、实施后不能按要求验收结题等行为。
第十条 相关责任主体管理方式如下:
(一)被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在科技信用方面工作突出的相关责任主体应记录为红名单。
(二)未严格遵守科技管理规章制度、产生过失行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普遍社会与市场影响的相关责任主体应记录为黄名单;记录为黄名单的责任主体应在1年内进行有效整改,整改验收通过后,移除出黄名单。
(三)弄虚作假、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恶意串通相关单位或个人骗取国家资金、专利侵权等的相关责任主体应记录为黑名单;记录为黄名单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主动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应记录为黑名单。黑名单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截止后,整改验收通过后,移除出黑名单。
(四)在科技项目组织申报、立项、监督管理、验收等过程中,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措施不当、不尽责,造成申报项目与事实不符,或项目立项后未能有效实施、实施后不能按要求验收结题的接受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项目管理部门应记录为过失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知识产权局)各业务处室应将拟列入红黄黑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上报本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送市信用办。红黄黑名单应每半年梳理一次,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章 信用承诺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知识产权局)建立科技项目信用承诺制度,相关责任主体在申报科技项目时,除申报指南或相关通知要求的材料以外,还需提供《项目法人信用承诺书》(见附件),承诺所提供申报资料真实可靠,项目组成员身份真实有效,无编报虚假预算、篡改单位财务数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处,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