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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9-08-15 17:43:32

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司〔2019〕47号)《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烟府执监发〔2019〕4号)的要求,现就我局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试点事项


本局试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办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时,原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性材料,申请人可选择继续提供证明或对证明事项真实性进行承诺。对选择对证明事项真实性进行承诺的申请人,行政许可承办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应将申请人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承办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有关事项。


根据我局的工作实际,暂确定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事项是广告发布登记申请材料中的“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事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项。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事项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上述暂确定的试点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不易继续实施情形的,可调整出试点事项范围;各科室根据工作实际,认为在行政许可事项中的证明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可列入试点事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不列入试点范围。


二、工作任务


(一)编制试点事项清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事项应编制试点事项清单,并将动态调整情况及时报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备案。——法规科牵头、行政许可服务科配合。


(二)规范告知和承诺流程。试点事项要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公示,向社会公布。该项工作应于7月26日前完成。——行政许可服务科牵头、各相关业务科室配合。


(三)加强对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核查。对当事人承诺的核查手段是保证告知承诺制实行的基础,各相关科室要采取积极主动核查的方式,丰富核查手段,完善核查程序,留存核查证据。按照试点的证明事项分类确定核查方法,广告发布登记申请材料中的“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可采取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检查等方式,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采取内部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事中事后核查。该项工作需贯穿试点工作始终。——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


市行政审批承办机关应将上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事项的办理情况于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服务科,由行政许可服务科及时通知相关业务科室。——行政许可服务科牵头对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相关业务科室配合。


(四)加大失信惩治力度。各相关科室要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山东)网站等载体,加大信用管理力度。建立申请人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将申请人列入黑名单,进行失信公示,并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该项工作需贯穿试点工作始终。——信用监管科牵头、各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行政许可服务科及时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接。


(五)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各相关科室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梳理试点工作环节重大风险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等问题。该项工作于7月26日前完成。——行政许可服务科牵头、各相关业务科室配合。


要建立试点容错机制,明确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责,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做到尽职免责、失职追责。该项工作于7月26日前完成。——机关党委牵头、各业务科室配合。


(六)加强宣传交流。各相关科室要加大政策解读力度,以多种载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试点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帮助公众知晓和理解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为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该项工作贯穿试点工作始终。——新闻宣传科牵头、行政许可服务科及各相关业务科室配合。


三、工作要求


各相关科室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定期汇总和分析试点工作情况,按月于每月月底前报送试点小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情况请及时与法规科联系,法规科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确保试点工作安全有序推进。10月底前,由行政许可服务科牵头对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法规科。力争在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于11月底前对试点部门开展的总结评估中取得优异成绩。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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