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防控物资生产领域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防控物资供应,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市监竞争〔2020〕24号)要求,现对全省防控物资生产领域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防控物资生产领域相关经营者应认真学习和贯彻《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做好防控物资保供稳价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安排,对照相关规定进行自查自检,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政府做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工作。
二、防控物资生产领域相关行业协会应严格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经营的引导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经营者及行业相关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总局倡导的“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系列行动,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防控物资生产领域相关经营者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1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防控物资生产领域相关经营者及行业协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防控物资生产领域相关经营者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防控物资生产领域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五、防控物资生产领域相关经营者及行业协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防控物资生产领域相关经营者违反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防控物资生产领域行业协会存在上述哄抬价格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六、防控物资生产领域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之进行交易。
违反规定,进行价格欺诈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供应全链条价格行为监管,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同时通过12315、1234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社会举报投诉。对疫情防控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从重处罚,公开曝光,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6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