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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

安徽安庆:关于立即上报安全生产领域实施“联合惩戒”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1-07 17:21:55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安庆经开区安监办、高新区安环局,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根据《安庆市发展改革委 人行安庆市中心支行 安庆市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转发省有关部门转发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安发改投资〔2017〕176号)精神,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二、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请各有关单位于2017年9月20日12时前,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需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名单加盖上报单位公章,县(市、区)将扫描件、市直单位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曹芳凝,5701100;电子邮箱:aqajjxkk@163.com 。

附件:安庆市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upload/file/20170918/20170918113453505350.docx

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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