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关于规范严厉打击规避、妨碍、抗拒法院执行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两文件有关情况,文件表明,52个部门单位联合提出36项惩戒措施剑指“老赖”,让“老赖”寸步难行。
52部门36项措施同惩“老赖”
2017年是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之年,4月20日晚,黄石市法院组织“零点行动”启动了为期两个月的“霹雳一号”行动,后期还将开展“飓风行动”和“破冰行动”等集中执行专项活动,保持打击“老赖”的高压态势。
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黄石市还制定了《关于规范严厉打击规避、妨碍、抗拒法院执行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责任清单》,联合多部门,对“老赖”进行惩戒。
其中《关于规范严厉打击规避、妨碍、抗拒法院执行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公检法各家在打击拒执犯罪中的职责,除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外,还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执行的相关义务。今后法院执行工作将可通过公安机关全国找人,并通过公安机关在黄石市对“老赖”实行临时布控。
《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责任清单》则联合黄石市52个部门单位,针对“老赖”提出36项惩戒措施。在信用信息共享基础上,由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惩戒。惩戒的对象既包括失信的自然人,也包括失信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52个部门单位涉及金融机构审批、民商事交易安全、食品药品经营、安全生产、政府优惠性补贴、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法定代表人任职、工作人员招录、文明单位参评、旅游、度假、限制出境及定罪处罚等30多个重点领域。
36项惩戒措施分为八类,即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
根据《责任清单》规定,联合惩戒对象为黄石两级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信息化建设助推解决执行难
这是一个瞬息万变的信息化时代。在上周开展的“霹雳一号”集中执行行动中,东楚晚报记者亲历了法院依托信息化开展行动的快速和高效。
目前,黄石市两级人民法院基本上建立了执行指挥中心,实现了两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互联互通。在行动中,各法院配备足够的4G单兵系统,确保两名执行干警至少拥有一台4G单兵系统,实现外出办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现在黄石两级法院基本上达到了这个要求。
此外,市中院还联通了网络查控系统,足不出户就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性银行的存款情况,部分银行已经实现了冻结扣划功能。还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开户情况。
下一步,黄石市中院在执行信息化建设中将加快脚步,与黄石市房产局、市土地局、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市工商局等沟通协调,推进查房产、查土地等点对点查控工作的开展,争取在今年6月底实现部分点对点查控功能。将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不仅有全国性银行及证券查询功能,也会有地方性银行的查控功能,通过该系统,还能查房地产、查土地、查工商登记等的总对总查询功能。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有啥区别?
在执行实践中,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看,被执行人完全没有履行能力的,属于执行不能。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即使穷尽一切措施都无法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造成执行不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执行不能不是法院造成的。
而执行难是指在执行实践中,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看,被执行人具有能力完全履行或者能履行部分债务,但因主客观各方面的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有本质区别,法院当前的任务就是要解决执行难,而不是解决执行不能。但法院执行案件中,仍有大部分的执行不能案件,如果不能及时将这些案件剔除执行案件序列,不仅加大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难度,甚至根本就无法解决执行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不能案件应当退出执行案件序列。所以,我们要正确区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关系。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