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发改委等36部门联合制订《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惩戒措施,失信者将被列入“黑名单”。
惩戒对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
《实施意见》指出,联合惩戒对象为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其中,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惩戒依据:8大类行为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实施意见》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8大类行为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惩戒措施:失信者上“黑名单” 出行受限
《实施意见》明确,涉案纳税人纳税信用将直接判为D级,并将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最高人民法院推送的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相关信息导入工商综合业务系统,进行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的任职限制。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并限制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
同时,按照实施联合惩戒的程序和要求,江西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向省发改委和江西省工商局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信用江西”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失信人将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政府性资金支持、企业债券发行,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此外,当事人列入纳税违法“黑名单”将撤销荣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各部门在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