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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

黑龙江省鹤岗市旅游行业诚信“红黑榜”制度

发布时间: 2018-04-23 17:59:02

鹤岗市旅游行业诚信“红黑榜”制度

鹤岗市旅游局 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旅游行业诚信建设制度化工作,进一步褒扬宣传诚信、惩戒曝光失信,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旅游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 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5号)、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要求,结合市旅游局对全市旅行社、酒店和旅游景区(点)的监管职能而制定。

第三条 旅游行业诚信“红榜”(下称红榜)是指在本制度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的平台上对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经营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效应的旅游企业及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条 旅游行业诚信“黑榜”(下称黑榜)是指在本制度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的平台上对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旅游企业及有关情况进行曝光。

第五条 本制度由鹤岗市旅游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鹤岗市旅游行业诚信红黑榜榜单将在鹤岗市政府门户网站、鹤岗旅游局微信平台、各市属媒体等主体平台进行发布。

第二章 红榜的管理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旅游统计报表的可纳入红榜范畴:

(一)主导制定的行业服务规范标准首次纳入国家、省和市示范标准的;

(二)旅游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在旅游诚信方面获得经地级市或以上行政机关认可的社会团体表彰奖励的;

(三)获得地级市或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单位”、“价格诚信单位”等有关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称号奖项的。

第八条 已纳入红榜的企业,除了在市主体发布平台和鹤岗市旅游网上宣传外,在评比表彰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九条 已公示的诚信红榜企业,如在公示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上榜资格。

第三章 黑榜的管理

第十条 对黑榜将采取分级名录递加管理,即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名录。进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无任何整改则纳入黑名单名录,作为进入黑榜企业进行曝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或者隐瞒企业信息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旅行社、酒店和旅游景区(点)每季度发生有效投诉达3次以上5次以下的;

(三)旅行社经营发生变更超过一个月未向市旅游局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经营异常名录实行动态管理,载入期限为一年。收到鹤岗市旅游局出具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知书》(附件2)后,对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旅游企业,可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鹤岗市旅游局陈述申辩(样本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凡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鹤岗市旅游局将在旅游行业内进行名单公布。

第十四条 已妥善处理旅游投诉或改正上述较轻违规行为的旅游企业,可向鹤岗市旅游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样本见附件4),经审核批准后,可提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纳入黑名单名录:

(一)凡是被鹤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经营异常的旅游企业,即视为本制度中的经营异常企业。凡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一年期限内无任何整改行为的,将纳入黑名单名录;

(二)旅行社、酒店和旅游景区(点)每季度发生有效投诉6次以上的;

(三)旅行社经营发生变更超过三个月未向市旅游局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根据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而纳入黑名单名录即为进入黑榜,曝光期限两年。收到鹤岗市旅游局出具的《载入黑名单名录通知书》(附件5)后,对载入黑名单名录有异议的旅游企业,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鹤岗市旅游局陈述申辩(样本见附件3)。

第十七条 已妥善处理旅游投诉或改正上述较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旅游企业,可向鹤岗市旅游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样本见附件4),经过审核批准后,可提前移出黑榜。

第十八条 凡进入黑榜企业将不予参加各类评比表彰活动,取消参加市旅游局组织的各类评比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公示或曝光: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示、曝光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示、曝光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公示、曝光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示、曝光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公示、曝光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示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鹤岗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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