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州结合实际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建设,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实施办法》(简称《办法》),旨在提高人民法院的执行能力,加快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事事守信,路路畅通”的信用氛围。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对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的联合惩戒机制,通过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贷款、注册办企业、参加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办法,形成了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的联合惩戒力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现有联合惩戒机制,最大限度挤压“老赖”的活动空间。
《办法》强调加强联合惩戒是核心内容。记者留意到,11项限制项目,涉及财政、公安、税务等多家责任单位和部门,形成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发挥整体效应,构建综合治理的大工作格局。
依据《办法》,从事金融、债券、股权、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特定行业,失信被执行人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受限;从事药品、食品、房地产、建筑企业的行业,失信被执行人准入资格受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授予文明城市、村镇、单位、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等受限,入党及担任公职方面也受限。
《办法》还对失信被执行人入党、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资格进行了限制。在录入公务员的时候,是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一个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已经录入公务员队伍,也将在评优、评先、晋级、晋职方面受到影响。
《办法》还规定了失信被执行人乘坐火车、飞机、住星级酒店、高消费旅游的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的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以及出境的限制。
总之,凡是跟工作、生活有关,包括享受的待遇、补贴等实际利益相关点,基本上全覆盖,让失信者无处可逃。
《办法》要求,各联合惩戒单位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对接,通过网络自动抓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时反馈惩戒情况。
也就是说,把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传递到各部门、各地区,包括信用中国网站,推送到社会、市场的有关机构,使信息得到有效传播,发挥它在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的限制作用,保证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能够落地。
《办法》要求加快推进查控系统建设,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自动比对、拦截、监督、惩戒。
《办法》提出,进一步拓展人民法院对被告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手段和措施,建立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查控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要求完善全州两级人民法院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和远程指挥系统,实现全州法院执行指挥系统联网运行;建立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全州法院统一的网络化执行平台、办案平台、公开平台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平台。
《办法》将坚持合法性原则作为首要原则,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办法》提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内删除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
《办法》还提出,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期限。
而且,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删除、撤销失信名単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办法》还提出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实现政府主导与社会联动的有效融合。这意味着《办法》的出台将保障信用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法治建设并驾齐驱。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