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惩戒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近日,江苏省泰州市开始实施《泰州市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据介绍,所谓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因安全生产违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经依法认定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起负面作用的其他行为。
《办法》规定,市(区)安监局负责失信行为等级认定,共有3个等级,分别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其中,对于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监部门将采取约谈该单位相关负责人或者责任人,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等措施,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较重失信行为,在采取对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基础上,还将限制企业不得参与评优、评先,不得作为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对象,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或者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补贴,并将其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按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惩戒管理的期限为1年。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