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环保厅公布2018年浙江省第三批环境违法“黑名单”,共27家企业事业单位上“黑榜”。
据悉,自2016年8月22日起,浙江省开始实施《浙江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制度。“黑名单”实行动态更新,设区市环保主管部门将所辖区域认定的“黑名单”信息,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浙江省环保主管部门。浙江省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省本级“黑名单”的认定、全省黑名单信息的统一汇总、发布。环境违法“黑名单”每季度公布一次,由省环保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布。
环境违法“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环境违法“黑名单”纳入浙江省公共信用服务平台进行管理,会同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实施联合惩戒,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政府采购等管辖工作中对“黑名单”企业予以限制。
“黑名单”公布六个月后,“黑名单”企业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于整改到位的,可撤除“黑名单”。
《浙江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列出了会被纳入“黑名单”的13类违法行为,包括构成环境犯罪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查处的;一年内因故意造成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受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重大污染天气拒不执行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