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无故拖欠1名劳动者工资6个月,且数额1万元以上,人社部门即可将其列入“黑名单”,多部门可据此在政府采购、融资贷款和评先评优等方面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咸宁市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月1日正式实施。
欠薪一万半年列入黑名单
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指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存在《办法》所列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包括克扣、无故拖欠一名劳动者工资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下同)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克扣、无故拖欠十名以上劳动者工资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的;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因拖欠劳动者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另外,将劳务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且符合《办法》中规定情形的,应将转包、违法分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
工程承包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未落实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致使用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将该工程承包企业及用工企业一并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
多部门联合惩戒失信者
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管理、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在行政许可、年审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依法限制、暂停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按程序撤销相关荣誉,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加大拖欠工资违法失信成本。
责任主体首次被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的责任主体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办法》规定情形的,自列入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将其移出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决定。责任主体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本办法规定的欠薪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1年。
已移出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再次发生本办法规定的欠薪情形的,再次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2年。
责任主体被移出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