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打造“诚信新乡”,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为载体,以信用“红黑名单”发布为重要抓手,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市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地方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全面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为我市加快建设现代化市提供坚实的信用保障。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公示褒扬守信典型案例、模范代表,曝光惩戒失信主体,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违法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托部门联动合力,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规范应用,提升公示效率;强化跨行业、跨部门和跨区域联动,构建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和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坚持“谁提供、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在确保市场主体正当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聚焦重点,破解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市场导向,聚焦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发挥信用“红黑名单”导向作用,促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化解。
三、发布范围
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社会主体进行信用评价,根据信用评价成果,定期发布新乡市信用“红黑名单”。各科室、局属单位是收集、报送、发布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情况,确定信用“红黑名单”,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在提供“红黑名单”尤其是“黑名单”集中发布信息时,应从“以案释法”角度,随附一个典型事件的报道材料及相关图片,提高宣传效果。
以季为周期发布的信用“红黑名单”。
1.就业办负责报送劳务派遣领域的信用红黑名单;
2.劳动关系科、监察科负责报送企业遵守工时及休息休假、劳动合同等方面以及建筑领域的信用红黑名单;
3.市社保中心负责报送企业遵守社会保险领域的信用红黑名单;
4.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报送企业拖欠工资、违法用工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以及上年度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信用红黑名单;
5.就业局负责报送就业领域的信用红黑名单;
6.创业担保中心负责报送小额贷款领域的信用红黑名单;
7.考试中心负责报送涉及招录考试领域的信用红黑名单;
8.其它科室、单位负责各自职能涉及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信用红黑名单。
四、发布渠道及路径
(一)发布方式。新乡市信用“红黑名单”采取统一发布与部门自行发布相结合的方式。
1.统一发布。一般安排每季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发布频度。具体按要求报市信用办统一在“信用中国(信用新乡)”网站发布。
2.自行发布。各科室、单位是本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发布的具体责任单位,按照本局“红黑名单”发布流程,根据各自“红黑名单”行为界定标准,组织实施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核定后,汇总到局向信用信息平台网站依法及时发布。
(二)发布程序。各科室、单位要依法定期收集、整理各类社会主体的守信及失信信息,形成各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于相应发布周期报局统一发布。
(三)异议处理。有关社会主体对发布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核查、信息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送市信用办。对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需要修改或撤销的,报市信用办在发布平台上给予修改更正。
(四)发布期限。信用“红黑名单”对外公开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除外。被列入诚信红名单的社会主体,如在对外公开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发布责任单位提出并删除其诚信红名单上的信息。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社会主体,如在发布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申请提前结束发布其黑名单信息,经发布责任单位审查,报备市信用办后,可以提前删除其诚信黑名单上的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管理实施细则。各单位、科室要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抓手,按照国家统一认定标准,依据本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实施方案、发布范围和管理细则,积极配合做好统一发布工作。全市人社系统应依据本方案规定,积极开展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工作。
(二)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各科室、单位要在局统一协调指导下,加强沟通联系,做好相关事项和每一阶段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在发布内容上相互协调,在实施步骤上相互衔接,形成整体合力。信用“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各科室、单位要加大检查执法、信息收集、信用评估工作力度,定期更新“红黑名单”发布内容;大力发掘和宣传一批诚信人物、诚信企业和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威慑力,为实现全社会联合奖惩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落实联合奖惩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部署要求,及时拟定本部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对经公开发布的所有市信用“红黑名单”企业和人员,综合运用行业性、行政性、市场性和社会性等奖惩措施实施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局定期对各科室、单位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经验、好做法予以推广宣传。同时将“红黑名单”发布工作纳入部门信用体系建设考评事项,使之成为制度性规范和常规化工作。
六、附则
本发布制度自2019年6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