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7日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即日起实施。
据介绍,决定是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 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有助于针对上海超大城市实际,为政府落实最严格防控措施及时提供强有力支撑。
决定明确,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上海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以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市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
决定要求,发挥群防群治力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要求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等公共服务单位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决定还指出,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