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诚信立法,河南正在进行时!25日,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在二次审议稿的基础上,草案又增加了不少新的亮点。
修改1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黑名单”,道歉、赔偿、处分!
为社会信用立法,关键在于建立行之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其中,列入失信“黑名单”者将处处受限。
不过,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不应当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列入“黑名单”,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行为也应当予以处罚,给信用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新民介绍,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明确: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不应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应当立即从名单中予以移除,给信用主体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2
失信惩戒“不服气”,可申请复核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是由相关认定机关或者组织认定的,当信用主体有异议时,还是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核查处理,缺少第三方的制约机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内容为:“信用主体对认定机关或者组织核查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修改3
“诚信者”可长期公示
草案从一审稿开始,就对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进行了专章规定。其中明确,社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
草案对失信信息披露时间进行了规定: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最长不超过五年,超过披露期限的转为档案保存。
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其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出名单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名单之日。
那么,守信信息披露的公示期是否需要明确?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信用主体守信信息可以长期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