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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

江苏盐城18部门联合惩戒失信行为 城管问题将纳入诚信记录

发布时间: 2017-10-30 11:13:00

今后,乱倒垃圾、车辆乱停放、出店经营、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小事”均将纳入诚信记录,或将可能影响相关当事人及单位评先评优、考公务员、贷款和政府采购等。目前,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管局、市人社局等18部门出台《盐城市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联合惩戒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

17类常见城管问题被纳入诚信记录

《办法》中,城市管理领域常见问题均被纳入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占道经营、乱刻画涂写、乱倒垃圾、出店经营、车辆乱停放、乱设置户外广告、建筑施工污染周围环境、乱倒建筑垃圾、抛洒滴漏、违法建设、毁坏绿化、拖欠垃圾处理费等17类广大市民反映强烈且容易反弹回潮,影响市民生活环境的焦点、热点问题。

《办法》认定的失信等级主要有3个等级,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社会法人、自然人一般失信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失信记录有效期3年;严重失信记录有效期5年。1年内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行为则是较重失信行为;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行为,则为严重失信行为。

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或被记严重失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欠费逾期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经行政征收决定送达后缴纳的行为将被记一般失信;生活垃圾处理费欠缴时间逾期6个月以上的,经行政征收催告送达后缴纳的行为,记为较重失信;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依法被强制执行的,则记为严重失信。

除了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市民反映强烈的渣土运输的违规行为,也被纳入到信用“黑名单”: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沿途抛洒滴漏、带泥上路行为都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进行处置,或者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行为等,被纳入较重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的法人和个人禁止参加评先评优

失信联合惩戒部门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实施联动惩戒,包括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政府招标采购、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出让、评先评优、资格评定、金融信贷、资质管理、环境管理、定期检验、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方面实施惩戒。如某渣土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泄露渣土,污染城市道路,被城管部门查处,实施行政处罚后,还将受到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

对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将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并社会公开失信信息,还采取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等级,禁止参加评先评优,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等惩戒方式。

对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将进行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加评先评优,停止发放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支持,作为贷款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等惩戒方式。

《办法》助推城市环境整治长效管理

市城管局法制处处长祁小兵表示,一直以来,对乱倒垃圾、车辆乱停放、出店经营等屡次违规不改者,城管执法人员主要按市容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劝导或处一定的罚款,对拒不执行者则依法强制执行。在实际管理执法过程中,真正付诸较高金额处罚者并不多,而有关责任主体拒缴罚款的现象也非个例。

“城市规范化运转,既离不开行政依法监管,也离不开市民文明守规守法。”祁小兵认为,将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对屡次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的依法实施失信记录与信用挂钩,助推了城市管理法制化建设,对于提升城市文明化程度和市民整体素质,有着重要的作用。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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