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举全市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防控指挥部决定加强对个人四种隐瞒行为管理。具体如下:
1.隐瞒新冠肺炎病史或症状的行为;
2.隐瞒14天内有武汉、黄冈、孝感回归史、旅行史的行为;
3.隐瞒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有接触史的行为;
4.隐瞒或谎报隔离情况的行为。
以上信息记录,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市、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审核,并录入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市、县信用办将名单列入失信公示榜,并适时在公共媒体披露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联合惩戒。
咸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咸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