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完善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社会信用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河南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等诚信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市交通运输局职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新乡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红黑名单”是新乡市信用“红黑名单”的组成部分。
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红名单”(下称红名单)是指在新乡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上对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经营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交通运输行业信用“黑名单”(下称黑名单)是指在新乡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上对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四条 收集、报送、公布、使用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红黑名单”认定范围
第五条 “红名单”信息公布内容要素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件描述、奖励证据、奖励决定、奖励措施、奖励依据、奖励结果、作出决定机关、作出决定时间、有效期和公布期限等。
“黑名单”信息公布内容要素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违法事件描述、处罚证据、处罚决定、处罚措施、处罚依据、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作出决定机关、作出决定时间、有效期和公布期限等。
第六条 “红名单”包括:
(一)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示范性企业的;
(二)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获得市级或以上表彰奖励和省行政机关认可的社会团体表彰奖励的;
(三)年度诚信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优秀,按行业分类诚信评价得分高低顺序择优评选;
(四)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入诚信红名单的其他情形;
(五)被其他单位列入诚信“红名单”且市交通运输局按本制度规定未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信息。
第七条 “黑名单”包括:
(一)因违法、违规经营,被依法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
(二)依法依规行政监督检查或抽查企业不合格或存有安全事故隐患,逾期不改正的;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被投诉举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且被查证属实,且拒不改正的;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阻碍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工、违规经营、拖欠员工工资等因企业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因处置不力,造成引发堵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生产生活秩序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性群体事件、极端事件的;
(六)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超过30%,被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认为应当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红黑名单”奖惩措施
第八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除了在市主体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宣传外,还享有以下优先权和激励措施:
(一)诚信评价等级达到优秀的运输企业在获得省级财政补贴、参加省级试点项目、省级评优选优、相关业务办理等方面享有优先权;从业人员在评优选优、相关业务办理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二)列入市级诚信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在享受国家、省、市各项优惠和重点扶持政策方面,从高到低依次给予优先安排;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九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一)诚信约谈告诫。对被列入“黑名单”的,行业监管部门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二)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象;
(三)列入市交通运输行业“黑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通过新乡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局网站或内部通报等形式公开;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红黑名单”收集、公开和使用
第十条 信用“红黑名单”的采集、审核、更正,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与材料为依据。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依照权限,负责本市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的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红黑名单”信息,经法规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后向市局报送。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当对其收集、报送、公布的企业信用“红黑名单”的信息名称、内容、标准和来源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信用“红黑名单”榜单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新乡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由市信用办和文明办审核后统一发布。
市交通运输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局门户网站信用交通专栏发布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红黑名单”,发布时间应同步或者晚于新乡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公布当期信用“红名单”和“黑名单”的时间,发布信息内容应当与统一公布的当期信用“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信用“红黑名单”应当向社会免费发布,任何单位和红名单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提供。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在我局网站公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上级文件对企业信用“红黑名单”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收集或者收集后不予公布: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以外,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或者公布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司法审判有关,公布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裁决、审判等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布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 列入红名单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如在公布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由市交通运输局报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删除其红名单上的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从业人员或其利益关系人认为公布的信用“红黑名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信用信息处理,并将核查情况报送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如在公布期内积极纠错和修复,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书面申请提前结束公布其黑名单信息,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查,报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按照信用修复程序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新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