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征信业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信息环境。只有征信机构可以高效低成本地采集到信息,征信机构才能生存壮大,否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其中,公共信息的重要性更是不容忽视,一方面,作为信用交易信息的重要补充,公共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另一方面,公共信息在确保基本信息准确性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共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从国外征信业发展来看,征信机构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公共信息的可获得性。近年来,随着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设的逐步推进及应用成效的显著提高,以及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开展,特别是年初《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社会各界在公共信息公开及扩大应用方面的认识逐渐提高并趋向一致。从2013年国务院在推进我国商事登记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方面的重要决定和举措,就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征信业面临的信息环境正变得越来越好。
商事登记改革推动工商登记信息公示,有助于征信机构核对工商企业等法人基本信息
对于机构之间的交易活动而言,交易对方是不是合法存续的机构是交易能否开展、交易是否有效的首要条件,与自然人不同,工商企业等法人的“出生”或“死亡”、谁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签署文件等都以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因此,及时准确地掌握交易对方的工商登记情况至关重要。对于征信机构而言,如果不能及时与工商登记机构核对企业基本信息,其提供的征信产品或服务的准确性就难以保障。
鉴于工商登记信息是由工商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并会对相对人及未来与相对人开展交易的其他社会主体产生影响,因此工商登记信息是一种公共信息,从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交易顺利开展角度而言,应当公开或供社会公众低成本高效率地获取。但一直以来,由于我国工商管理制度及体制限制,以及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信息的公开程度或可获取程度并不高,大量信息沉淀于工商管理部门而没有被社会有效利用,甚至引发了一些灰色交易,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征信业的发展。
2013年,我国商事登记改革正式提上议事日程并取得重大进展。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其中,专门提到“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进一步明确国家工商总局于2007年开始建设、2009年与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数据库实现联网的“市场主体库”应在工商登记信息及工商管理信息公开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以切实改进我国工商管理部门作为公共部门的服务水平。目前工商总局正在积极开展有关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可以想见,平台的建成也将推动我国企业征信业的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有助于征信机构核对不动产担保物上的权利负担情况
根据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及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作为一类重要的物,其上各类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要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相关主体的相关权利也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对于以不动产为标的进行的交易而言,例如房屋买卖,房屋是不是卖房人真实所有的房屋、房屋上是不是存在抵押权等他项权利,都是买房人必须掌握的重要情况。如果不能从登记部门方便快捷地了解这些信息,买房人就面临巨大的风险,就不敢轻易决定买房,交易效率就会大大降低。
不动产登记信息作为一种公共信息,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交易顺利开展角度而言,应当供社会公众低成本高效率地获取。虽然根据《物权法》及各个登记机关发布的相关登记办法的规定,财产登记信息可以提供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查询,但一直以来,囿于我国登记体制受行政管理体制决定,分散登记一直得不到改变,登记信息的便利查询更是无从谈起,社会公众在实际查询时并不方便。对于征信机构而言,不动产作为担保物的信息是十分重要的信息,而且担保权不同于所有权,不涉及个人财产等敏感信息,因此为了保护担保权人和第三人权益,应当公开不动产作为担保物的信息,提高担保权信息查询效率。
2013年,我国在统一不动产登记方面也取得重大进展。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部署推进我国不动产统一制度,并决定整合我国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同时决定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可以想见,公开查询系统的建成将有助于提高我国征信业服务水平,进而降低信贷交易成本。
司法公开要求统一平台公开法院裁判文书,有助于征信机构采集裁判信息
司法公开是现代宪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诉讼制度的基石,包括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方面。对于征信业而言,交易主体历史交易中的诉讼纠纷情况和最终司法机关的裁判情况,以及交易主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对于反映该主体合同履行情况而言十分重要。从国外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情况来看,法院判决信息也是一类重要的公共信息,主要包括民商事案件的立案信息和判决信息、刑事案件的有罪判决信息、破产信息。
但在我国,囿于缺乏裁判文书公开的明确规定,以及法院系统对于裁判文书公开的认识不一致,以及电子化办公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我国生效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效果并不好,包括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的法院数量有限、公开的裁判文书数量有限、裁判文书公开不及时、裁判文书中的当事人信息隐匿等等,都不有利于征信机构全面及时地采集裁判信息。
经过多年来在司法公开方面的不断努力,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方面推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并于11月28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统一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在互联网全面发布,其中还明确规定为确保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真实性,当事人要实名公开,并且与送达当事人的一致,以更好地保障公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可以想见,裁判文书公开程度的提高将大大方便征信机构采集裁判信息,丰富征信产品和服务。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推动我国信用经济发展就要充分发挥征信这一重要市场机制的作用。随着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进一步强化,公共信息公开的力度越来越大,我国征信业发展的春天真的来到了。
来源:《中国征信》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