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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体维权三途径

随着《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社会影响日益增加,社会公众越发重视自身信用记录,信用意识不断提升,通过异议、投诉甚至直接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例也越来越多。那么,这三种维权手段究竟有什么不同?征信市场的参与者如何在征信过程中切实维护好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途径殊途同归

 

        《条例》赋予了信息主体异议、投诉和诉讼三种维权手段和途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规范征信市场参与者的征信活动,确保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使用过程中的行为得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异议是信息主体维权最直接也最简便的途径,投诉与诉讼则分别是信息主体维权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方式,三者在以下四方面有所区别:

 

        从受理主体看。异议的受理主体是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即征信中心及分中心或者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如商业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诉的受理主体为征信业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也即人民银行分支行。而诉讼的受理主体则是人民法院。

 

        从提起原由看。如果信息主体认为自身信用报告中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就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更正。而当信息主体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进行投诉或者诉讼,例如,在行使异议权过程中,金融机构没有履行或不当履行相应义务;个人隐私在信息采集过程中遭到泄露;金融机构违规查询信用报告等。也就是说,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接受信息主体异议申请的事由来自于信用报告本身;而人民银行或法院接受投诉或诉讼的事由包括征信活动中的所有事项,只要信息主体不满意均可提出。

 

        从处理流程看。异议提出后,受理主体应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人民银行分支行受理投诉后应当立即对投诉事项开展核查,若确有侵权行为发生,需要进行行政处理,并在30日内将调查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如果信息主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则需经过法院立案、开庭调查、宣判等司法程序。

 

        从处理结果看。异议信息确认有错的将予以更正;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取消异议标注;不能确认的,则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予以记载。对信息主体的投诉,人民银行调查发现确实存在侵权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关行政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信息主体,则将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实现其合法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条例》的规定,信息主体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这三种维权手段;异议申请并非是行政投诉和司法诉讼的必要前提,行政救济也并非是司法救济的必要前提。

 

        共同努力保权益

 

        作为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既是信息的提供者,又是信息的使用者。首先,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提升向征信系统提供的信贷信息质量,从源头上减少信息的错误和遗漏,同时要在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后合规查询征信系统,主动维护信用主体权益,减少异议。其次,在信息主体认为信用记录有误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引导信息主体采用异议方式进行维权,并积极认真核查异议信息,依据事实帮助信息主体解决问题,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异议处理阶段,避免信息主体进行投诉或提起诉讼。如果确实不能解决问题而将矛盾激化到诉讼阶段,则应及时应对处理,与原告积极协商,争取庭前和解,避免机构名誉受损。

 

        作为一身二任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承担着征信服务和征信监管的双重职责。一是针对目前难以改变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尴尬现状,至少需要将处理异议与投诉的人员和岗位分开,设立维权岗专人受理信息主体投诉,体现运行与监管分离的原则。二是先异议后投诉。分支机构最好先尽职尽责地对异议信息进行及时处理,若异议结果仍不能让信息主体满意,则应在投诉阶段,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调查,采取相关措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尽可能地避免信息主体提起诉讼。对投诉较为集中的问题,可以开展专项调查,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效率,防微杜渐。如果信息主体已经起诉,则应与法院积极沟通,说明征信中心和人民银行分支行的行政职能,争取获得法院认可,避免成为民事被告,使当事人只能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只要履行了受理异议和投诉的职责,即可规避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

来源:《中国征信》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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