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查询服务是履行征信管理职责的央行基层分支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面对自然人贷款卡编码、企业贷款卡申请与年审、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收集、机构信用代码等诸多业务管理工作,和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日增的状况,为了克服因业务管理与查询服务相交而使工作效率下降的问题,和规范查询服务以利于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目的,央行的一些分支机构(主要是县支行)在人手紧缺的情况下,实行个人征信查询定时服务的原则,在办公场所粘贴“每周特定工作日(比如星期二、星期四)为征信查询服务工作日”规定的告示。
消费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益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基于如下理由,此举有涉法律“雷区”的风险。
其一,代行征信查询服务职能的央行分支机构视同具备经营者身份。《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央行征信中心是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专业运行机构,是征信业务经营者;央行及其派出机构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实践中,央行基层分支机构代行征信查询服务职能时,应当视同征信中心的下属机构,具备经营者身份。
其二,作为查询申请人的信息主体是消费者。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经营的产品,信息主体向征信机构申请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时,其实是对征信产品——信用报告的“消费”,更是对征信机构提供查询服务的“消费”。
其三,办公场所粘贴个人征信查询定时服务规定的行为属于《消法》中的经营者“店堂告示”范畴。具备征信业务经营者身份的征信查询机构在营业场所粘贴针对查询服务的单方面规定,疑似《消法》中的经营者(查询服务提供方)与消费者(查询服务消费方)的“格式条款”或“店堂告示”。
其四,定时查询服务的“店堂告示”限制了作为消费者的信息主体权利。消费自主(或自由)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益之一,包括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自主选择权。而服务方式的消费自主选择权无疑包含对服务时间的自由选择(当然是服务营业时间内的相对自由选择),特别是对公益性服务机构而言尤其如此,即服务的消费者在法定营业时间内自由选择接受服务的时间的权利。征信定时查询服务的“店堂告示”恰恰限制了作为消费者的信息主体接受查询服务时自由选择服务时间的权利,减轻或免除了作为经营者的征信查询机构在“店堂告示”外的其他法定工作日营业时间内的查询服务责任,加重了作为消费者的查询申请人“店堂告示”定时外为申请查询“空耗”的往返时间和旅费成本的负担责任。
目前,征信机构查询网点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135号),已开始对“每年两次免费”以外的查询收费。如果说征信查询收费开始前查询申请人对查询定时服务的“店堂告示”还能勉强“接受”的话;那么查询收费开始后查询申请人对查询定时服务的“店堂告示”有可能提出质疑,甚至说“不”。因此,征信机构查询网点摒弃定时查询的“店堂告示”以改进查询服务质量,该是弦上之箭——不得不发。
来源:《中国征信》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