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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展中国的征信业市场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中央政府及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重点。这个问题对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健康运行(建立良性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它超越了经济、金融领域,对于加强社会诚信,促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征信业从信贷征信起步。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金融业面临非常严峻的形势,大量的不良贷款困扰银行的改革与发展。信用文化的缺失是造成商业银行产生大量不良资产的重要原因,改善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成为中国金融业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人民银行按照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推动银行业改革的同时,开始了征信系统的建设。1998年,建立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6年,建成了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2014年6月底,征信系统共收录法人1940多万户,上半年日均查询27万次,累计查询4932万次;收录自然人8.5亿,上半年日均查询106万次,累计查询达1.91亿次。目前,征信系统已成为中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之一,在提高信贷效率、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社会信用意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央行的征信系统仍在不断完善之中,包括拓宽机构范围、信用信息范围,丰富信用信息产品等。


目前,整个社会的信用市场欠发达,信用服务机构规模偏小,信用服务产品单一,社会信用产品的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巨大的缺口;征信市场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不完善,尚在建设之中。


关于中国征信业的发展,有不同的思路和争论,是走政府主导、直接参与并提供服务的思路,还是走市场化发展的思路。有人提出希望政府出面,在中央建立一个庞大、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囊括所有社会成员、市场主体全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信用信息,直接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这是一种比较理想化的想法,好像世界上也没有这样一个大而全的信用信息系统。这种发展思路可能速度快、短期有效果,但长期是否可持续值得疑问;而且,如果政府出面自己干,就不会给征信市场发展留下空间,会压制市场化征信机构的发展。


发达经济体大部分是以社会征信机构为主,各种不同类型机构建设有覆盖不同信息主体、不同信息类别的信用信息系统,并根据需求不断丰富、完善。如美国共有各类征信机构200多家,欧洲有40多家,日韩有30多家。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角度看,中国征信体系建设必须建立一个发达的征信市场,让市场化征信机构起主导作用。依靠市场化征信机构的发展,提供多样化征信服务,满足社会对征信产品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


政府部门职责在于,营造和培育市场征信机构发展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环境,具体来说:其一,制定征信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为征信业务建立清晰合理的规则;其二,培育与监管征信市场。培育品牌征信机构,提高征信市场总体水平。鼓励民营征信机构发展,积极扶持征信机构多元化发展,支持有实力的机构做强做大,鼓励征信机构重组并购,形成适度市场竞争,形成合理市场结构,提高征信市场整体水平。同时,要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建立清晰的符合市场实际的监管规则,规范各类征信机构行为,加强对信息主体权益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其三,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务信息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没有政务信息公开,市场化征信机构很难发展起来。现阶段,政务信息公开度相对较低,政务信息公开部门自由裁量权力较大,对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还缺乏评估和监督机制。同时,政府部门之间需要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提高信息共享程度,在履职过程中要加强对信用信息的应用,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信力,实现对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数据分析越来越受到关注,其应用逐步渗透至多个行业。与传统征信手段相比,基于大数据的征信业务具有数据来源广、信息维度多、成本低等突出特点,因而受到各类征信机构的重视,甚至已经出现一些专门从互联网采集信用信息的大数据公司参与到征信领域。此外,在互联网金融中,部分大数据公司提供信息服务,对于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防范风险起到积极作用。


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应用,征信业务发展呈现两方面趋势:一是传统征信机构主动运用大数据技术,利用互联网信息补充自身征信系统,或对自身系统信息实施更深层整合;二是大数据公司主要依靠技术手段,以电子商务、社交网络为平台,大量采集用户信息,通过分析客户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交易数据、选择偏好、消费规律和信誉评价等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从而也成为新型征信机构。对此,我们总体持开放态度,同时也特别关注数据的采集范围、使用原则和信息安全。这就要求,大数据的应用要严格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大数据技术与征信行业的有机融合。其将为中国征信业在新业态下的发展提供新的视角和前瞻性思路。


征信业的发展与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同等重要。在目前社会信用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似乎站在道德高地的角度,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之名,侵犯他人或市场主体的权益。


在国际征信业监管的法律实践以及中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中,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强度均要高于企业征信信息。去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突出了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其规定,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实行许可准入;采集个人信息和查询个人信息都要取得信息主体同意;禁止采集个人的隐私信息;提供不良信息,要告知信息主体,信息主体可以提起异议、可以投诉,征信机构要保障信息安全等。实践中,还要防止公权部门利用个人信用信息,超越边界侵犯市场主体的权益;并且应给个人修复信用留下空间,在《征信业管理条例》中,规定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五年,超过五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从而给个人修复信用的机会。这些规定的精神体现的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来源:《中国征信》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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