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常规指标,贷存比(Loan to Deposit Ratio)监管并非仅见于中国的银行业,亦非始自今日。在传统商业银行模式占主导的金融体系中,贷存比监管并不鲜见。但是,存在未必合理,或未尽合理。至少就当前中国银行业的情况看,贷存比监管存在的问题已经相当突出。其一是有效性存疑。决定贷存比整体水平和走势的,是类似基础货币投放方式和金融证券化程度这类外在因素,而非单个商业银行自身因素。其二是副作用明显。贷存比监管有效性的前提是先有存款后有贷款,比如实物货币。但是针对信用货币,顺序刚好相反:先有贷款后有存款。存款创造和货币供应更多依赖于银行的信贷投放过程,而非相反。因此,贷存比监管越严格,银行的放贷冲动就越大,规避监管的动机也就越强,对货币供应的冲击也越大。当金融监管呈碎片化格局时,副作用更大。其三是挂一漏万,不能满足市场化条件下的流动性监管要求。在利率市场化、金融证券化、货币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流动性监管需要采取更具整体感的技术框架。贷存比指标和监管需要重新审视。存废之间,及早谋划。
贷存比监管有效性存疑
实施贷存比监管的原始动机应该是出于流动性监管需要。按照通常理解,信贷资产期限较长,流动性较差,适宜采用存款这类稳定性高的融资来源。针对银行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的比例做出硬性规定,实施存贷挂钩,相当于为商业银行的信贷增长设置了一个自动刹车装置,既有助于抑制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过快增长,也有助于确保存款作为贷款的融资主体地位。客观上有助于促进两者的同步增长,降低流动性风险。
中国实施贷存比监管又有其特殊历史背景。根据人民银行前副行长吴晓灵介绍,当年制定75%的存贷比,初衷是为了给新设立的交通银行以贷款自主权。上个世纪90年代,央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实施指令性计划管理,将75%贷存比指标交给交通银行,实际上相当于给了银行管理上的灵活性,使其有条件在该比例范围内自主决定贷款投放规模。在后来推行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贷存比管理被赋予流动性监管含义。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之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贷存比指标的法律地位正式确立并沿用至今。
但是,从实际执行效果看,贷存比指标以及监管的有效性似乎不足为训。根本原因在于,银行业整体贷存比水平并不取决于银行自身,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央行的基础货币投放和金融体系证券化进程。换言之,银行自身没有能力完全控制该指标。
回顾历史数据可以看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银行的贷存比呈持续下降趋势,从1994年的130%下降至2004年的75%以下。背后有两大驱动力:一是外汇占款增加及货币投放机制的改变。在现行结售汇体制下,当商业银行买入外汇时,直接形成企业存款,表现为银行存款增加。相比之下,银行通过贷款投放形成存款,不仅面临存款准备金制度下的存款“损耗”,贷存转换周期更长,不确定性更大。当商业银行进一步将外汇卖给央行时,又相应体现为银行存款准备金的增加。这客观上有助于减少存款准备金“损耗”,有利于银行扩大存款基础和信贷投放,从而比常规途径派生更多存款和贷款。二是金融证券化的非对称性,即脱贷不脱媒,尽管企业外部融资越来越少地采取银行贷款形式,但百川东到海,银行作为存款池和资金池的主中介地位没有改变。在此格局下,银行贷款的存量规模必然逐渐小于存款的存量规模,进而体现为贷存比的下降。这说明,至少从银行业整体角度看,贷存比的变动有其自身规律,不独取决于对单个银行的贷存比监管。
副作用突出
设立贷存比指标的隐含前提是存款在先,贷款在后。在金、银等实物货币阶段,该假设前提大体成立。但在信用货币阶段,该假设并不成立。按照货币内生(Monetary Endogeneity)理论,信用货币的投放取决于经济自身的信贷需求。正确的顺序应该是贷款在前,先有信贷,之后有存款和货币。央行负责基础货币投放,调控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而货币供应本身,则通过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来实现。央行固然可以通过操纵基础货币传导政策信号和政策意图,但这只是信贷增长的必要条件,最终结果仍然取决于经济对信用的内在需求。
基于不当假设之上的贷存比监管,不但达不到预期效果,反而可能产生副作用。突出问题是,当信贷需求旺盛时,严格的贷存比监管不仅无助于限制信贷投放,反而会加速信贷投放。因为按照货币内生性理论,当实施贷存比监管时,沿着贷—存—贷—存循环,一定规模的初始信贷投放所创造的信贷增量之和,超过由此所创造的存款增量之和。反映在贷存比指标上,倾向于不断提高该指标,直至突破贷存要求。要证明这一结论并不困难,存款创造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等比数列关系。例如,假设存款准备金率为20%,贷存比指标为75%,则发放100元贷款累计创造新增贷款250元,存款200元。只要存款率准备金率不为零,新增贷款之和将一直大于新增存款之和。具体到单个银行上,其贷存比指标必然倾向于不断上升。
如果不考虑宏观货币和金融因素,只考虑贷款—存款的货币创造过程,银行的贷存比指标必然是一个发散的时间序列,倾向于不断扩大。银行要想将贷存比控制在目标范围内,只能是想方设法增加存款,以增大贷存比的分母基数。高息揽存之所以屡禁不止,各种变相的高息揽存花样推陈出新,很大程度上与此有关。另外就是各种人为的以贷转存,增强贷款的存款派生效应。通常的做法是银行先发放贷款变为存款保证金,然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者是直接要求存款配套,要求客户存放一定金额的存款作为贷款前提条件。比如先以某种形式发放贷款1000万,然后要求客户全额回存,然后再贷给客户1000万。结果是,客户实际贷款2000万,但真正可以使用的只有1000万。2011年温州金融危机爆发期间,国务院前总理温家宝在当地调研时曾经对当地银行普遍实施的1:1存款配比大惑不解,其实就是以贷转存的典型手法。确实,企业是资金的净需求方,按照一般理解,企业断然不可能一方面在银行存款,同时又从银行贷款。而事情之所以发生,根源还在于信贷资源稀缺以及银行对贷存比指标的管理需要。因为就时间序列的数学属性而言,存款配套确实有助于提高存款的派生规模和速度,有助于降低贷存比的上升动力,帮助银行满足贷存比监管要求。
上述做法的不良后果显而易见。当前中国银行业的理财业务,由于实践中大量采取与银行储蓄存款相同的预期回报设计,本质上与高息揽存无异。不仅加剧了存款竞争,也推高了银行整体的负债成本。贷款方面,各种存款配套不仅加剧了信贷紧张,也大幅度提高了信贷融资成本,使借款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苦不堪言,背负沉重债务负担。
鉴于影响贷存比的主要因素是外汇占款和金融深化。在结售汇业务规模比较大的国有大行,存款增长基础雄厚,吸收各类存款的主渠道地位突出,贷存比监管的压力相对较小。而在大量股份制银行和中小银行,由于结售汇业务占比较小,渠道地位较为边缘,存款较为紧张,为满足贷存比要求所采取的“突破”和“创新”自然比较多。所以客观地看,贷存比监管实际上不利于新型银行发展,不利于引导银行业有序公平竞争。
除微观上的副作用以外,宏观上的扭曲也不容忽视,最重要的,在当前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下,货币政策的执行和实施支离破碎。完整的货币政策传导包括两个重要环节,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当前的格局是,基础货币由央行负责,货币乘数实际上银监会也在负责。2011年银监会出台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通过对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个人信贷和项目贷款的提款支取做出硬性规定,客观上改变了贷款的存款派生效应,实际上是对货币乘数和货币乘数机制的重大修改。结果必然会影响到货币政策的总体效果。另外,针对宏观形势,当两者方向不一致时,会抵消货币政策效果。当两者一致时,又常常会同松同紧,导致政策效应叠加,放大政策效应,导致力度拿捏难以掌握,增加货币政策的不确定性。
挂一漏万,任重道远
贷存比监管脱胎于早先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体制,又沾了点儿流动性管理的边。该监管指标不仅不能管好流动性风险,还容易滋生新的政策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该指标不符合我国金融改革的基本趋势和根本方向,也不适应银行资产负债表不断变化的新形势下,从关注单一资产负债项目转向关注整个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管理需要。
变化之一是存贷款在银行负债、资产中的占比下降,证券类产品和交易的占比显著上升,采用公允价值(Fair Value)实行盯市(Marked to Market)会计核算的资产负债项目占比持续上升。以德意志银行为例,其采用盯市核算的证券类项目占其资产的比例最高时曾达到77%(2007年),最低也不低于58%(2010年),其中金融衍生品一项就曾占到总资产的56%(2008年),而同业贷款和客户贷款两项加起来才占到总资产的5.8%。负债方面,采用盯市会计核算的证券类负债占其负债的比例最高为53%(2007年),最低为46%(2010年),存款的占比2007年仅为24.3%。收入方面,非利息收入占比最高达到73%,利息收入的占比仅为27%。德意志银行的案例或许有些极端,但这足以说明证券化条件下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尽管在“次贷”危机爆发后,证券化程度开始略为回调,但相比国内商业银行依然相当高。仅以工商银行为例,根据该行2012年年报,该行按公允价值核算的资产占比只有1.3%,负债占比只有2%,我国银行业未来这方面占比将继续上升。
变化之二是源于借短用长的实质性流动性风险上升。在传统以存贷款为主要业务的银行模式下,借短贷长有其天然限制,银行对期限转换的运用也有其限制。随着市场化、证券化程度的加深,以及市场化资产负债占比的上升,期限套利的潜在空间扩大,银行对期限转换的利用程度随之增加,流动性风险随之上升。比较典型的是近年来国内影子银行的崛起。借助信托、基金、证券等各种所谓的“通道”,银行将长期贷款(比如5年以上)转换成2年期、1年期甚或期限更短的受益权类资产,到期后滚动发行实施再融资;银行一般通过银行间市场更短期限对投资资产加以滚动融资。如此一来,经过多次期限转换之后,银行就得以获取更长期限的利差。去年6月份发生的“钱荒”,主要的背景即在于此。毫无疑问,这次流动性风险事件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关系不大,试图通过加强贷存比监管来规避自然收不到预期效果。
变化之三是期限错配增加。当期限错配叠加币种错配(本币、外币)、市场间错配(即期市场、远期市场)、离在岸错配(境内、境外)、金融工具错配时,流动性风险将进一步放大,传染性也将上升。可以预见,随着我国金融证券化、利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步伐的加快,期限套利空间扩大,期限错配成为利润来源,流动性风险必然也随之上升。
面对新的金融和风险格局,必须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置于更加整体的管理框架内。在这方面,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近年来付出了大量努力,基于对“次贷”危机以及后续危机的总结,提供了一整套以资本充足管理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框架。按照这个框架,银行的风险承担,包括信贷资产的发放,必须与其资本实力和风险缓冲能力相适应。这应该成为约束银行风险承担和信贷扩张的基本机制。在流动性管理方面,即使面对以存贷款业务为主的传统银行,决定流动性更多的是贷款质量和贷款期限,而非贷存比。面对证券化程度更高的银行模式,监管必须采用类似净稳定融资比例(NSFR)、流动性覆盖率(LCR)这一类更具针对性的综合性指标,要求银行对压力情境下的指标表现进行预判,并做好预案安排。毫无疑问,同简单的贷存比指标相比,新的监管框架更加综合,更加整体,更加全面,因而更加值得重视和推广。
至于贷存比指标本身所包的信贷计划管理职能,则须放在重构货币政策框架的大课题下一并考虑。利率市场化解放了金融机构和市场参与者,但却把宏观调控的艰巨任务留给了货币监管当局。随着价格机制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将从单一依靠数量机制转向更多借助利率机制。在此过程中,贷存比指标的重要性将逐步下降。
存废之间
时过境迁,当初实施贷存比监管的初衷已经变得模糊。与此同时,贷存比监管带来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面对中小银行贷存比指标不断被突破的尴尬,2014年6月30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缩小分子并扩大分母,显著降低75%的法定存贷比对银行放贷的限制。9月12日,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违反者将遭惩处。动机可以理解,但关键是要意识到,我们左手要解决的问题可能正是自己的右手制造的。要解决贷存比问题,必先解决贷存比自身。
贷存比的存废已经进入讨论议程,接下来是实质性的改革。同中国1978年以来所有的改革一样,贷存比的改革也应该是逐步的。第一步,是对指标计算口径进行适应性调整。近两年来监管当局已经采取了相关措施。第二步,实施差别化的贷存比监管。针对贷存比矛盾突出的银行,有针对性扩大其上限,扩充其信贷增长空间。第三部,在建立健全流动性监管架构的同时,淡化并放松贷存比指标监管,直至完全取消该监管指标。最终,贷存比监管将只适用于那些违反监管规定的坏孩子。例如,对于信贷盲目增长的银行,粗暴的贷存比监管或许不失为严厉的惩罚。至少,该工具在香港金管局的经验里就屡试不爽。
千万别小瞧了小小的贷存比,嘿嘿,名堂还真不少。西谚云,魔鬼在细节间,深以为然。
来源:《中国征信》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