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改革催生贷款证
贷款证制度诞生于深圳。1991年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分行)发文《关于实行〈贷款证〉管理的暂行规定》(〔1991〕深人银发字第043号),要求自1991年4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贷款证制度。自此拉开了在中国建立贷款证制度的序幕。当时多家报刊媒体对贷款证制度进行了报道,舆论普遍给予肯定,认为贷款证制度探索了一条银行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金融运行监管新路子,使金融管理通过这项改革跃上了新台阶。
贷款证制度实施有特定背景。1988年,深圳打破专业银行分工限制,各家银行之间实行业务交叉。在银行和企业之间,企业可以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选择企业。这样就冲开壁垒,引进了竞争机制。但这带来一个新问题——有些企业钻银行空子,到多家银行套取贷款。深圳分行经过半年多时间酝酿,集多方面智慧,提出了用贷款证制度解决问题的方案。
贷款证由深圳分行统一颁发、统一管理,由特区内的各个国内银行和企业法人使用。一个法人企业只能从深圳分行领取一本贷款证。企业到银行申请贷款,必须出示贷款证,否则,各行不得接洽贷款事宜。各行对企业贷了款,对其贷款数额、利率、期限、担保或抵押品都要逐一登记在贷款证上。这样,企业在某家银行取得的贷款情况,只要到别的银行再办理贷款事宜,各行都可一目了然。既可以防止企业骗贷、逃贷情况的发生,又可以增强银行间对企业贷款的透明度,便于相互了解情况,加强相互监督。
深圳分行通过发出的贷款证进行年审、变更、挂失补证等工作,建立起企业的经济档案,加强对贷款企业资讯的全面了解和监督,强化对贷款银行的了解和监督。这样,通过贷款证就可以把央行、商业银行和企业三者有机地连为一体。贷款证因此成为深圳经济特区内法人企业向深圳各国内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贷款和经济担保等业务的资格证明书。
具体来说,对于央行,担当起对银行和企业监管与服务的职责,把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宏观调控落到实处。
对商业银行来说,一本贷款证在手,企业的资产、负债和信用情况都登记在本子上,可以帮助进行贷与不贷、贷多与贷少的评估。又由于银行的贷款情况都登录在贷款证上,不仅要经得起主管部门深圳分行的检查,还要经得起银行之间的互相检查,从而促使银行经办人员审批贷款时更加慎重,工作更加细致和扎实,也可以有效制止徇私舞弊、人情贷款的发生。
对企业来说,为了取得贷款,必须把家底彻底亮出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水平。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弄虚作假和骗贷、套贷情况的发生,使企业步入合法经营、合理使用资金的轨道,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金融改革催生了贷款证制度,贷款证制度的实施又成为信贷管理的革命。
全国推广贷款证制度
1992年下半年至1993年上半年,国内出现乱集资、乱拆借、乱设金融机构的“三乱”现象,金融风险暴露较多。为控制风险,借鉴深圳分行的做法,在广泛调研、反复讨论的基础上, 1995年11月30日, 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印发<贷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5〕322号),贷款证作为一种管理制度开始在全国推广。
自1996年4月1日开始在全国实施统一的贷款证制度,至1997年4月,已有200个大中城市开始实施,约占全国大中城市总数的70%;至1996年底,全国已发放贷款证约67万本。
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总行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灵活制定具体措施,积极主动地推进贷款证制度实施工作,推进情况较为顺利。
为总结和部署贷款证制度的推进工作,1997年4月22日至25日,人民银行在贵阳召开全国贷款证制度工作会议。会议充分肯定了贷款证制度在增强企业贷款的透明度、促进银行信贷审查,帮助金融机构解决债务悬空问题,防止企业重复抵押、套取贷款,提高企业贷款使用效率,服务于企业经济信息档案数据库建立、中央银行货币信贷政策等方面显现出的积极作用。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贷款证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会议提出要实现三个转变:组织方式要由人民银行一家推动向人民银行组织、各金融机构共同推动转变;工作手段要由以文本登记方式,向电子化管理方向转变;工作任务的布置要将短期操作和长期发展规划紧密结合起来。
贷款证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随着贷款证在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推广和使用,纸质凭证存在的管理和使用不便,记载的信息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共享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同时,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的发展,使贷款证电子化成为可能。1997年 7月,人民银行领导在《关于贷款证制度工作的发展和总体思路报告》上批示,贷款证制度“应向信贷登记中心发展”,“中央信贷登记和咨询系统的建设可以着手研究”。
在考察国外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建设情况,总结贷款证制度经验,并充分征求商业银行意见的基础上,人民银行提出建立我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设想,并开始组织建设。
1998年,人民银行首先在广东、福建两省的 15个地市开展试点。1999年 5月、8月,人民银行先后颁布《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制度实施意见》(银发〔1999〕178号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 ),以保证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有法可依。1999年 12月,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全国 301个城市实现本地联网运行,登录近 200万户借款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信贷信息,系统登记的贷款余额占各项人民币贷款余额的 70%,标志着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城市分系统全面投产运行。
2000年 1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很好,登报宣传”。2001年 12月,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全国 31个省域分系统联网成功。系统联接31个省、334个城市的 6万多家金融机构网点,收录 410万个借款企业的信息,登记的贷款余额占各项人民币贷款余额的 81%,基本涵盖了全国办理信贷业务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和全部信贷业务品种。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专程视察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对系统建设表示满意。
2002年 12月,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总行分系统完成全国信息汇集,城市、省域和总行分系统集成、功能全面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运行,在各金融机构间建立起信贷信息共享的机制和平台。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以贷款证制度为基础,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纸质的贷款证随之升级为带磁条的贷款卡,贷款卡代替贷款证成为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贷款卡发放核准是2004年国务院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企业在申请贷款前必须申领贷款卡,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编码唯一,全国通用,自发卡之日起生效,每年进行年审。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信贷业务时,首先必须审核贷款卡的有效性。
企业法人首先要到人民银行所在地分支机构办理建立信贷登记档案的手续,并获得由人民银行统一颁发的信贷登记磁卡(或贷款证);企业在向各金融机构申请或办理贷款手续时,必须持有信贷登记磁卡(或贷款证);各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将其对客户提供信贷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业务信息,及时通过计算机通讯网络,传输到所在地人民银行数据库中,同时也可向人民银行数据库查询其客户的全面资信状况,以防止资信不佳企业因多头贷款给银行信贷资产带来的潜在风险。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信息登记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由人民银行在发放贷款卡和对企业年审时登记;二是由各商业银行为企业办理信贷业务时登记。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信息采集较贷款证相比覆盖面更广,内容也更丰富。该系统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现了贷款证信息的电子化和联网查询,贷款登记从纸质登记发展为计算机登记,贷款证衍化为贷款卡。这一阶段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更加便捷,信息共享程度更高。
作为我国现代企业征信系统的前身,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平稳运行对防范信贷风险起到重要作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是先进的。系统为防范信贷风险、实施金融监管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支持,同时也为推进建设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建设提供了成功经验。
贷款卡与全国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
2004年初,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人民银行首先启动了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工作,同时着手准备升级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现代企业征信系统。
2006年 6月,企业征信系统实现全国联网运行,并于 7月完成全国范围内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切换工作,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正式升级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
企业征信系统是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的基础上建设起来的,技术上更为先进,由原先的三级分布式数据库升级为全国集中统一的数据库,数据更新的及时性和一致性更有保障;信息覆盖面更广,采集的信贷业务种类更多,并收录大量公共信息;产品和服务更加多样,除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外,还提供关联企业查询、信贷汇总数据和集团企业风险分析报告等多种增值服务。
随着1995年7月《商业银行法》开始实施,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贷款证制度起初具有的行政管理色彩逐渐淡化,人民银行开始发放不具行政审批色彩的贷款卡编码。贷款卡及其编码主要用于企业身份标识,起到辅助收集、记录、更新和共享企业基本信息和信贷信息的作用。
具体说来,在企业征信系统中,金融机构以贷款卡编码作为企业的身份标识报送企业征信数据;贷款卡发放和年审是征信系统采集企业基本信息的渠道之一;征信系统在生成企业信用报告、计算企业间关联关系时使用来自贷款卡的数据;贷款卡编码和密码是企业信用报告的查询条件。
截至目前,已发放贷款卡1001.8万张,贷款卡编码达1900万个。
机构信用代码:企业的新标识
早在2014年年初,坊间就有传闻贷款卡要被取消。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贷款卡发放核准为取消事项之一。
这意味着,在改革开放初期为改善银企双方信息透明度、维护信贷资金安全、规范金融秩序发挥过重要作用,在后来建成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征信系统过程中发挥过基础性作用的贷款卡,已完成自身使命,将悄然退出历史舞台。
事实上,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征信中心于2011年开始研究发放另一种代码——机构信用代码,为每一个与商业银行发生业务关系的机构派发一个唯一、终生不变的信用代码,且与其他常用机构代码之间存在对应关系。
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于2011年10月开始试点运行,2012年6月1日,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全国推广应用工作正式启动。截至2014年12月4日,机构信用代码发放量为2444.5万,发放和推进情况比较理想。在贷款卡正式退出使用后,机构信用代码将代替它正式走上历史舞台,成为企业征信系统中最重要的企业标识码。
专栏:贷款卡大事记
1991年4月1日,人民银行深圳分行颁发了第一本贷款证。
1995年3月,朱镕基副总理在关于金融工作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推行贷款证制度”。
1995年11月30日,《贷款证管理办法》出台,人民银行开始在全国推广统一的贷款证制度。
1996年,人民银行在上海等地开始试行贷款证电子化管理,贷款卡出现。
1997年,人民银行以贷款卡制度为基础,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1999年,人民银行颁布《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了对贷款卡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城市分系统成功运行。
2001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省域分系统联网成功;温家宝副总理视察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2002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运行。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贷款卡发放核准被设定为行政许可项目。
2006年7月,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正式升级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以贷款卡编码作为企业的身份标识报送企业征信数据。
2011年10月,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开始试点运行,2012年6月1日,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全国推广应用工作正式启动。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事项。
来源:《中国征信》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