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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处在社会信用爬坡上坎的关键时期

中国重视信用古已有之。古人有言:“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所谓信用是指依附在个人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则要求“当事人对他人诚实不欺,讲求信用、恪守诺言,并且在合同的内容、意义及适用等方面产生纠纷时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合同”。总而言之,信用是现实经济运行的基石之一。


1978年以来,我国开始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些人的社会信用开始出现一定程度的滑坡。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开启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高度重视社会信用,政府建立了针对老赖的黑名单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目的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促进执行工作的重要举措。自2013年1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社会公众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www.court.gov.cn),点击“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一栏,就可以查询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录入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进一步提出: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推动地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逐步消除“信息孤岛”,构建信息共享机制,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


立足当前,在中国社会信用爬坡上坎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构建现代化的社会信用体系。众所周知,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机制,旨在建立一个适合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国家的市场经济向信用经济方向转变,即从以原始支付手段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的健康转变。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市场规则,既有利于市场规范的建立,又有利于社会资本的形成。根据国家发展规划,未来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将实现社会信用的全面覆盖。


要大力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所谓政府信用是社会公众对一个政府守约重诺的意愿、能力和行为的评价,是在政治委托一代理关系中产生的代理人信用,反映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切不可忽视。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9月在辽宁考察时指出,领导干部要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把讲诚信排在首位,可见其重要性。政府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主要内容,也同样强调言行的客观后果,既考量政府行为对公众和社会的影响,同时又兼顾公众和社会对政府行为的看法和态度。因此,政府信用体系建设是重中之重。政府讲求信用需要政府的自觉,其能够提高政府能力、克服信任危机、提升政府形象。政府信用内含着公共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示范意识,这些意识反映了政府信用具有公共性、规则性、责任性和示范性的特点。政府信用强调处理好与公众、企业、市场、社会等若干公共关系,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从而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同时,政府的公信力也体现于这些公共关系当中,由这些公共关系反映出来。


现代经济活动中的政府信用主要是指以政府为一方的借贷活动,即政府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信用,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主要表现在政府作为债务人而形成的负债。目前,政府信用主要有内债和外债两种形式。内债以发行政府公债、发行国库券、发行专项债券和向银行透支或借款为主。外债则主要表现为政府间借贷和向国际金融机构借贷。政府不能不守信用,不能过度透支信用。因此,政府信用建设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现阶段我国行政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改善政府治理状况,推进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增强政府对公众的责任感和回应力,进而不断提升政府信用。


除了政府信用之外,当前还要大力加强企业信用体系、社会组织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明确,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以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核心;以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形成为动力;以信用服务行业主体竞争力的不断提高为支撑;以政府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作保障的国家社会治理机制。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要强化顶层设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全局,系统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来源:《中国征信》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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