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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和信用是两码事儿

近两年来互联网强势进入金融领域,不只穿墙破壁虎口夺食,还誓言要颠覆和重塑金融业态,可谓风头正劲。支付、网贷、理财、征信,攻城拔寨,势不可挡。一个新的中文术语“互联网金融”也应运而生。然则互联网金融到底是何种金融?这可不是一个纯粹的学术问题,而是事关金融监管和风险控制。其实,不论互联网技术的光环多么眩目,小伙伴们大可不必惊呆。针对互联网金融,两个概念足以祛魅:一曰信息,一曰信用。互联网经济的逻辑是信息,金融的逻辑是信用。信息不等于信用。信息服务更不等于信用经营。互联网要进入金融业,就必得适用信用的逻辑。


白鼬捕兔


如同江河改道导致文明兴衰,历史上每一次重大的技术革命,无不对已有的产业组织形态产生重大冲击。正在崛起的互联网经济,其对现有产业组织的颠覆和重塑,程度和烈度都不亚于从前任何一种技术力量。伴随着电商的崛起,实体商店正大面积枯萎。新媒体大行其道,传统纸媒日渐凋零。互联网技术所展现的力一如创新力,野蛮而强大。


金融业的情况略有不同。在中国,市场化改革不到位延续了体制的封闭和垄断性,金融业继续隐身在高墙和沟堑之中,尤以银行业为甚,这决定了互联网的冲击策略必得更加隐蔽和迂回。近年来,继“余额宝”成功发起一场小规模的金融暴动之后,类似第三方支付、人人贷网贷、网络理财等互联网业态,只做不说或做了再说,持续渗透和蚕食,也是大有斩获。媒体每每冠之以互联网金融革命,呐喊助威不绝于耳。混战中,电商通过提供第三方支付以及打通消费者与银行、银行与企业之间的最后一条路,成功实现了支付清算领域三分天下有其一。通过向账户余额支付利息,投石问路,悄悄进入了存款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地盘。而各类人人贷网贷公司如雨后春笋,看上去与传统信贷机构并无二致。手持互联网利器,裹挟着草根民意,互联网公司最终成功进入了戒备森严的金融领域,并且进来了就不打算再出去,好不容易抢到手的蛋糕死活不会撒手。


这场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博弈初看上去多少类似白鼬跟兔子玩的把戏。为了迷惑兔子,白鼬跳着夸张的舞蹈慢慢接近兔子,直到最后冷不丁猛扑上去,死死咬住兔子的脖子。必须承认,银行一开始确乎是被互联网金融的眩酷玩法镇住了,只是不会像兔子那样轻易被“萌”死。度过了短暂的眩晕期后银行开始着手反击。既然电商的优势在于线上渠道,在于商品交易账户和数据,银行同样可以提供电商服务,通过建立自己的电商渠道来获取客户。于是各大型银行纷纷建立起自己的电商平台,比如工行的融e购等。既然人人贷网贷可以利用所谓的大数据向小微企业和消费者快速放款,银行只要把自己驾轻就熟的供应链融资、贸易融资和消费信贷业务稍稍向下延伸,同样可以抵达小微企业群和草根大众,并且基于自己的账户数据,银行想必会做得更加专业。其中一些已经取得了较大的市场影响力,如平安的陆金所以及各类闪电贷和POS贷等。互联网企业的“搅局”果然产生了鲶鱼效应,一片喧闹中,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似乎真成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喧闹的场面更容易衬托出沉默者的存在。面对互联网与金融之间的混战,监管者没有多少发声。从旁观者的角度看,监管的沉默和审慎大概出于以下原因:一是确实没看懂,不便马上表态。对大多数人来说,只要一想到互联网技术和术语,多半会产生心理不适。二是担心政治不正确。毕竟,作为概念,互联网金融炙手可热,几乎与创新是同义语,又打着支持小微企业、服务草根大众的旗号,在如此重大的问题上谨言慎行并不为过。


信息改变渠道


理解互联网金融,关键不在于与之相关的利益纷争,而在于理解互联网和金融这两个东东各自的内在逻辑,在此基础上才能定义出互联网金融的恰当边界,才能确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正确方向。


然则什么是互联网经济的逻辑,什么又是金融的逻辑?一言以蔽之,前者的逻辑是信息,后者的逻辑是信用。前者关心的是供求,谁掌握了供求信息也就掌握了销售渠道,掌握了市场,继而就有可能颠覆已有的产业组织方式。后者关心的是风险,是那些有可能永远也无法透明的不对称信息。只有那些具备风险经营能力的机构才能够生存和繁荣。前者的生命线是渠道,后者的生命线是信用。互联网信息革命或许对渠道有影响,但未必对信用有改变。


互联网革命实质是信息革命。重点不在于信息收集和传播更加容易,而在于信息流动方式的改变,诸如去中介化,去中心化,双向互动,移动通信,信息数字化等。工作流和社交媒体等技术则进一步凸显了互联网的兼容和开放,推动工作流程重组,实现价值增值。


信息传播方式决定了与之对应的产业组织形态。当信息机制改变时,渠道随之改变,产业组织形态必然也随之改变。产业对渠道的依赖越大,互联网信息革命的冲击也就越大。前面提到的零售业大变局就是一个鲜活的案例。另一个典型案例是传统纸媒业。近些年来中外纸媒行业集体进入冬季,生产要素重新配置,或破产,或重组,融合进入移动互联新媒体早已是大势所趋。渠道的另一个变化是把消费者拉进来,让他们自我服务。通过APP把工作流推送出去,不仅可以让消费者自己动手,节约自己的人力成本,也可以提升客户体验。


银行的渠道同样有机可乘


上述渠道逻辑同样直指银行业。银行的渠道优势来源于其支付结算服务。但至少在小额支付领域,电商已经取得了绝对优势。支付创新的动力在于交易模式的改变。当电商平台将越来越多的购买从线下搬到了线上,支付手段也必然随之改变。电商也顺理成章地担当起创新性支付的提供方角色。根据WorldPay对全球支付市场的统计,2012年,卡(信用卡/借记卡)支付所占份额为57%,非卡类支付(包括银行支付、电子钱包、移动支付、现金支付、预付卡支付等)所占份额为43%。2017年,两者的比例将为41%和59%。其中电子钱包支付(包括支付宝等)金额预计由2012年的2950亿美元上升到2017的16560亿美元,所占份额相应由17%上升至41%。其中占主体的又属C2B支付。在移动支付领域,2012年交易额为2560亿美元,2014年增长到7960亿美元。在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上升的速度更快,2014年的市场份额即达到44%,交易额达到1900亿美元。坐拥世界上数量最庞大的网购人口,中国也是电商第三方支付增长最快的区域。相比之下,卡的支付额只占总的市场份额的15%,其中银联卡又占到14%。


银行的另一个渠道特征是作为间接融资中介。针对这一渠道,互联网金融同样可以有所作为。与其他中介业相比,银行堪称中介中的中介:从储户吸收存款,再转手出借给借款人,赚取存贷款利差。尽管资产规模可能很庞大,但自有资金比例并不高。银行之所以能坐收渔利,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自己的信息优势。这里存款人之所以愿意把钱存在银行而不是自己借出去,原因之一是不知道谁需要借款。而借款人之所以到银行来贷款而不是直接接触存款人,原因之一也是不知道谁有闲余资金。供求信息的不对称造就了银行的中介地位和盈利模式。既然互联网的长项就在于获取供求信息,依托这一优势,互联网技术完全可以自动撮合借贷双方直接交易,无须借道银行。相应地,原先由银行赚取的利差也将由借贷双方分享。各类人人贷网贷所遵循的就是类似的逻辑,其发展也似乎验证了这一逻辑。


金融的逻辑是信用


尽管互联网技术堪称渠道杀手,但如果就此得出结论,互联网技术将彻底颠覆既有的金融模式也属言过其实。如同互联网经济有自己的逻辑,金融业也有自己的逻辑。一言以蔽之,前者的逻辑是信息,准确地说是供求信息。后者的逻辑是信用,具体说是风险信息。前者靠获取渠道发财,后者靠经营风险赚钱。另外更重要的是,较之大路货的供求信息,风险信息具有天然的不透明和不对称特点:一是风险信息永远会被竭力隐瞒,大路货的信息不可能是真实的信息;二是无论借方还是贷方,事前谁都无法确知最终结果会如何。如此看来,对所谓的互联网思维而言,由于原先的渠道优势派不上用场,做信用这门生意就得用信用的方法。互联网金融能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关键看其能否成功地将信用这一基因移植到自己身上,并成为自己的辨识特征。


以银行业为例,其对风险经营能力或信用能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与合规能力,能够满足监管要求。例如,如果提供支付清算和账户服务,金融机构必须有能力做好反洗钱工作。如果提供存贷款服务,则必须满足审慎监管要求。在信用货币时代,银行本身就是货币创造的重要环节,断不是谁想玩就能玩的。二是足够的抵御风险的能力,比如充足的资本实力,能够缓冲和吸收风险损失。当发生风险损失时,必须有能力自己消化吸收,不能将损失社会化,更不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三是足够的风险管理能力,有足够的专业力量,持续地对风险管理进行投入,能够从经营风险中获利。就像一句流行语所说的,我们不预测未来,我们塑造未来。只要管理到位,风险就将从潜在损失变为现实的收益。


对商业银行来说,监管,资本充足以及风险管理再熟悉不过,但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要落实上述机制并不容易。以电商第三方支付为例,欧美等发达经济体的环联网技术无疑更加领先,但针对这一领域的监管和管理也更加严格。根据World Payment 2013年度报告的统计,适用的核心监管文件和行业规定累计有35项,覆盖系统性风险降低与控制、服务透明度、行业创新和标准化等四个方面。在中国,尽管电商第三方支付发展迅猛,人民银行也已经向多家电商机构颁发了支付牌照,但针对该领域的有效监管其实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以账户实名制和反洗钱为例,第三方支付公司刚刚要求实名制登记,类似支付宝这样的公司开始要求客户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相对来说,人人贷的投资者开设账户仍然比较简便,的确存在洗钱的隐患。如果一个支付系统连最基本的反洗钱功能都不具备,其发展前景便无从保障。


人人贷网贷同样不构成对银行的颠覆,充其量是对既有信贷市场的补充。从业务形态看,人人贷网贷充当的仅仅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银行的信用中介则完全不同,银行自己挑选贷款对象,独立发放贷款,自行承担信贷违约风险和相关责任,违约风险与存款人无关。另外,作为货币发行的重要环节,银行之所以能够成为信用中介,基础也在于前面提到的监管要求,资本要求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在互联网经济发达的美国,其对人人贷网贷的监管正是基于对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严格区分。以占有95%市场份额的借贷俱乐部网(Lending Club)和繁荣网(Prosper)为例,这两家网贷平台公司通过筛选资信评分来撮合贷款人和借款人,并分别收取手续费。这里的手续费是信息服务费,而不是像银行那样收取利差。网贷平台公司不会对违约风险负责,人人贷网贷平台的债权人都是平台的无担保债权人。这反过来也会促使资金借出方更加审慎地选择借贷项目,在综合考虑风险和收益匹配度的前提下好中择优。不难看出,这里的人人贷网络贷款公司本质上与券商没有差异:撮合交易并收取中介服务费,不对投资收益和风险承担责任。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刻画了人人贷网贷市场的特征:与普通的信贷业务相比,这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它所吸引的也都是高风险偏好的玩家。事实上,不只网贷公司是这样,其他的一系列网上理财服务也都属于这一类别。风险自担,责任自负。正所谓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剩下的,就交给投资者自己选择了。


相比之下,中国的人人贷网贷平台目前还处于混战状态,与常规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边界尚未厘清。目前国内有各种各样的公司都宣称自己是人人贷,还有一些说自己是个人对非金融机构(P2B)、个人对公司(P2C)。不仅叫法不同,对自身业务的定位也有差异,比如有些将自己定位为信息中介,但也有一些网贷公司将自己定位为信用中介和交易平台。很多网贷公司对自己的业务流程定义不清,甚至刻意模糊与正规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别。在一些关键问题的处理上,诸如实名制、资金托管、担保责任等,众公司也是见仁见智,各具特色。至于外部监管,当局似乎仍然走不出“父爱主义”的窠臼,继续在保护投资者利益这样的老思路上打转。只要监管定位于保护具体利益而非规范风险释放,结果就只能是纵容借贷双方的风险偏好,形成类似于信托的刚性兑付,酿成系统性风险。近年来国内人人贷网贷市场在经过野蛮生长后跑路频发,诈骗屡现。根据第一网贷的数据,2015年1月份,出现倒闭、跑路、提现困难等问题人人贷平台及主动停业平台有72家,是去年同期的5.5倍,接近于2013年全年的数量。这同上述金融业态紧密相关。


最后来看看征信市场。2014年人民银行核准8家商业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标志着征信服务的商业化时代正式到来。征信征信,顾名思义,做的就是信用生意,理应以信用为最高原则。强调的是评分结果客观公允,评分方法独门利器。最重要的,欲要评估金融消费者的信用,征信机构自身必得最讲信用。仍以美国征信服务业为例,信用评估模型是征信评分的关键,各家征信机构都将其作为核心机密严加保护,绝不会公之于众。这一方面有商业竞争的考量,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对信用评分结果的恶意操纵。但从目前国内的情况看,要保证这样一条最起码的原则得到遵守并不容易。笔者最近在浏览网上资讯时就着实开了一把眼界:某某金服的某某信用就赫然公布了其评分依据和评分维度,诸如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质和人脉关系等。姑且不论其关于信用历史和履约能力的纪录是否有偏(biased),单就其行为偏好挂钩于在某电商网站的消费、买的越多得分越高,以及在某电商支付平台购买理财产品越多得分越高这两点看,评分结果和评分动机就大可值得怀疑。这种征信评分越看越像是商家的消费积分。此外,被评分人既然可以“刷”征信评分,各种策略性的行为都将导致评分的失效。正如量子物理学上的测不准原理,一旦明说了你想要的,就必然得不到你想要的。毫无疑问,征信行为脱离了“信”字,其所征为何物将不堪想象。这再次证明,金融的逻辑为信用,即使贵为互联网也不例外。


让监管进场


金融离不开监管。如果真有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则尤其需要以有效监管为前提。通过健全的监管实践来定位市场,定义业务,制定规范,明晰边界,有助于控制系统性风险,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从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看,监管薄弱或者缺位问题已经相当突出,不仅扰乱金融秩序,也放大了行业风险,给行业发展造成了严重障碍。针对第三方支付,无论金融消费者保护、反洗钱还是账户管理都需要进一步加强。无法想象,如果吴英的融资行为被认定为乱集资并且要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为何电商第三方支付公然吸收社会资金并许以高额回报反而被赞扬成创新?针对人人贷网贷和理财业务,必须强调其信息服务属性,隔离任何形式的信用增强,强调投资者风险自担和责任自负。否则,就很难区分线下点对点的民间高利贷与线上点对点的网络贷之间到底有何种区别,也很难区别作为信息中介的网贷公司与持牌银行之间的差别。针对征信服务,必须强调信字为本,避免任何形式的信息操纵和不当使用,真正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有这些,都有赖于监管到位以及作用的发挥。


市场已经注意到了监管的积极动向。例如,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曾就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十项原则,其中就包括人人贷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落实实名制原则,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明确人人贷机构不是信用中介,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以及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等等。这些原则方向正确,值得进一步细化落实,也需要“一行三会”框架下所有监管主体的协调行动。


至于那些如愿以偿获得银行牌照的所谓互联网银行,如深圳前海的微众银行以及阿里巴巴旗下的浙江网商银行等,其监管反而籍此得以明确。银行就是银行,是银行就要按照持牌银行的套路来监管。至于你是互联还是不互联,如何互联,又有什么关系呢?

来源:征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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