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收到多起疑似假冒信用报告群众举报。此类疑似假冒的信用报告主要出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上。
案例情况
今年3月24日,一名小贷公司的工作人员手持公司客户杨某的信用报告,请贵州省贵阳市征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帮助鉴定真假。收到客户请求后,工作人员仔细观察这份信用报告,发现版面并无可疑之处,该信用报告的出具时间为3月24日15:55分;登录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子系统调取当日查询记录,系统显示杨某在3月24日的确有过一次查询记录,但具体查询时间是3月24日11:03分,与信用报告上展示时间不符。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判定这份信用报告系仿冒。
今年5月5日,一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前往贵州省贵阳市征信服务大厅,举报其客户刘某提供假冒信用报告。大厅工作人员在征得现场查询客户周某同意后,用周某的真实信用报告与刘某的进行比对发现,刘某信用报告版面与真实信用报告存在明显差异,其文字的大小、位置,征信中心的标志均与正版差别较大。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判定这份信用报告系仿冒。
问题分析
近年来信用报告的内在价值逐渐被社会认可,人民银行受理的信用报告现场查询量节节攀升。而疑似假冒信用报告的出现,即与通过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现场查询所得的信用报告在非银行信贷领域使用越来越广密不可分。原因在于,很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两类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均要求客户提供信用报告作为关键审核材料。在成功放款后,也会继续要求客户定期到人民银行现场查询信用报告并提交给他们,用以实现客户信用资料更新。对于那些因信用记录不良被银行拒贷的人来说,通过伪造个人信用报告到民间借贷机构获取信贷支持,成本相对较低,且难以被识破。
对于接受此类信用报告的机构而言,很难辨别客户自己提交的个人信用报告的真假。具体来说:正版人民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无特殊防伪标识,所用纸张也是市面所售通用打印纸,通过选择性复印等简单手段即能轻松伪造。而对监管机构而言,除通过核对信用报告出具时间点来进行判断外,同样很难具体辨别个人信用报告真假。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查询信用报告必须先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这也意味着在没有取得信息主体本人授权的情况下,监管机构无法通过信息比对途径直接核定真伪。
潜在影响
一是增加两类机构等小型金融机构的坏账风险。与银行相比,两类机构等小型金融机构资金总量有限,运营成本高、资金成本高、坏账风险高。与之对比,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事前调查手段较多、调查充足,通常可以确保贷款对象资产状况良好、抵押品充足。而两类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大多仅凭客户提供的人民银行信用报告就决定受理与否。一旦客户自己提供的信用报告真伪难辨,后果可想而知。
二是导致信用报告公信力受到质疑。目前,信用报告使用范围不断拓展,具体到本省实际情况,一是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把个人信用报告逐步作为推荐、聘用人才的必备手续之一;二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中把查询其所在企业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必要条件;三是由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批的再就业贷款等均将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必要条件之一;四是民政局将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低收入家庭认定和复核的重要参考;五是工商局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百强企业评选的基本要素之一等等。如果信用报告真实性都无法保障,其内在价值也会被质疑,对征信中心将造成负面影响。
三是“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无法保障。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整个社会信用意识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假冒信用报告的出现将打破“失信惩戒”机制,让经济个体放松自我诚信约束。当整个社会这种意识比较低的时候,借贷双方需要费时费力费钱来维护借贷关系,各种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也随之增加。
相关建议
一是通过设置防伪标识等技术手段,方便社会公众鉴定信用报告真伪。可以考虑采用拥有特殊防伪标识的纸张,或添加可被特定设备识别的隐藏条形码,对人民银行出具的各类信用报告进行防伪处理,使得信用报告本身更加难以被伪造。
二是加快推进两类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随着金融创新的多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逐渐成为社会融资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他们而言,已接入征信系统的此类公司可以方便地在线查询申请人的信用报告,而其他未接入的公司只能让客户到人民银行自行查询信用报告后提交给他们。但目前成功接入征信系统的两类机构不足一成,这就导致绝大部分的民间借贷机构所使用的信用报告来自客户提供,信用报告真伪难辨问题突出。因此,建议大力推动两类机构尽快接入征信系统。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