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了11家公司,申请仲裁11次,提起诉讼8次,诉讼请求都是索要加班工资——一年间,聂某没少打官司。47岁的聂某先后在11家公司担任驾驶员,在每家公司工作的时间短则3天,长的有33天。每次辞职后,他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东家”支付加班工资。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近日认定,聂某的行为是滥用诉权、恶意诉讼,属于“职业劳务碰瓷”,驳回其诉讼请求。
像聂某这样的职场碰瓷近年来并不鲜见,劳动纠纷频发的中小企业更容易中招。碰瓷者往往具备一定的劳动法律知识,有的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有的在领工资时有意逃避签字,有的特意不要社保,事后却高额索赔……总之,这类劳动者并非真正意义的劳动者,其寻找工作岗位的目的并非想为企业、为社会创造价值,而是借机牟利。比如一位人称“跳槽叔”的碰瓷者,两年告15个东家,13次胜诉,光经济赔偿部分就拿到了6万元。
因此,我们理应谴责职场碰瓷行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确实普遍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但这并不代表劳动者可以违背诚信原则、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以及给其他劳动者维权造成不良示范。像聂某这样一年间申请仲裁11次,提起诉讼8次,也是在严重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会影响甚至拖累其他劳动者正常依法维权。
那么,职场碰瓷因何出现?表面看,当然是利益驱使所致,一些人为牟取个人利益而弄虚作假、铤而走险。而法院在发现劳动者恶意诉讼时,惩处手段非常有限,职场碰瓷的违法成本低,从而有恃无恐。
从根源看,职场碰瓷有增无减,还与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有着直接联系,它们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做法有增无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仍呈现出高败诉率。比如不跟员工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任意加班……这些都给职场碰瓷留下了生存空间,换言之,有些职场碰瓷其实是以恶惩恶。
消除职场碰瓷,有关部门要倡导每个劳动者诚信劳动,还要对劳动者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改变司法对职场碰瓷的惩戒功能薄弱、碰瓷违法成本低的局面;尤其是,要下猛药整治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企业,通过公正的司法监督构建守法自律的、和谐的劳资关系。“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企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就不会受到损害;如果企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劳动者便会选择“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