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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个案判决重申“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信用”

备受关注的“开发商‘举报’自己无证卖房,企图毁约高价再卖”事件,有了新进展——2月2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琛茹(购房者)与被上诉人闻天公司(开发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闻天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这也意味着,涉事开发商“举报”自己无证卖房企图毁约的目的落空。


西安中院的终审判决,可以说是熨帖人心,体现了法律精神,也合乎社会情理;捍卫了司法正义,也与公众期待相向而行。


复盘该事件的发酵过程,有些情节实在是挑战公序良俗维度的“情理法”:西安部分市民2016年通过签订内部认购合同的方式,购买了一楼盘所售房屋并支付全款。两年过去,开发商闻天公司却举报自己无证售房,并以当时没有预售许可证为由将12名客户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虽然那些购房者对此无法接受,认为开发商此举完全是由于近两年房价水涨船高,试图废止此前合同,以高价重新销售,但有关法院认定“内部认购合同无效”的一审判决结果,却如了开发商的意。


该案之所以引发舆论关切,原因就在于,近年来随着房价水涨船高,开发商恶意违约现象时有发生,背离了起码的契约精神。此案中涉事开发商玩的“毁约得利”把戏就再添一例。


“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基本共识。当初涉事开发商楼盘无证先售已属于违法,如今看到房价涨了,不惜自揭“违法”的伤疤,以此为毁约理由再捞一把,这称得上无良。司法显然不能对这类有悖于契约精神的做法加以“支持”。


而今,西安中院将该案拽回到了正确轨道。二审判决书中就指出,虽然是内部认购,但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形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虽然违反了有关“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其签订购房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其实也是以“释法”完成对当事人和公众的“普法”:《民法总则》明确,“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些法规都不支持背信弃约的做法。


西安中院的二审判决还直接指出,“闻天公司在自身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情形下,非但不积极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面对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做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现闻天公司以自身原因造成的违法事实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真正目的在于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其行为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其用意昭然:司法应跟社会正向价值“同向”,在涉及情法纠葛时,也该为基本常识和伦理留空间。


就眼下看,该案无论是在案件整体影响还是意义指向方面,其范本价值都溢出了个案本身,其走向难免影响到公众对违背契约精神法律代价的认知和判断。而该案的终审判决,以法律为准绳,捍卫了社会公正,也为今后此类纠纷处理提供了判例标杆。


说到底,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信用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该案终审判决,就重申了这点,也足以成为解决类似纠纷的参照系。只有在个案判决中确立“让守信者获益,让失信者受罚”的导向,才能捍卫社会公义,才能匡正世道人心,才能培育出尊崇诚信的氛围。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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