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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信用和互联网共同赋能监管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尽管二者并不等同,但是,毫无疑问,信用制度与互联网技术在监管领域的联姻,对于提高监管效率、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讲信用。难以想象,一个缺乏诚信的市场经济体系,能够长期有序地运转下去。


不可否认,一些市场主体对自身信用不够珍惜,甚至把失信当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有的承诺后不兑现,该履行的合同不履行;有的采用欺骗手段和虚假广告来推销产品或服务;有的利用劳务合同等形式掩盖真实用工关系,逃避应尽义务……种种失信行为不仅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对整个社会道德观念都有负作用。


解决信用领域存在的问题要靠不断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它的核心作用在于记录社会主体信用状况、揭示社会主体信用优劣、警示社会主体信用风险,整合全社会力量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是信用信息,这些信息是否全面、是否权威、是否能够动态更新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信用体系积极作用的发挥。


在当前市场经济主体越来越多、经济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只有用好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才能确保形成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才能实现更高效、更有效的信用监管。特别是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时代的到来,处理海量、动态、多维度的信用信息更是互联网的强项。信息技术广泛应用,获取监管对象信息的渠道日益丰富,强化信用监管自然水到渠成。


近年来,我国信用监管制度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为标志,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基本完成。同时,建立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现全国范围内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推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发布实施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8年召开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5年内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和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等等,都清晰地表明我国推进信用监管的决心和方向。


人们渐渐发现“老赖”的花招越来越不管用了,失信人尝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后果。诚实守信者越来越真切地感受到“好人有好报”,该掏的押金不用掏了、贷款额度慢慢提高了……


这些改变证明信用监管的有效性。展望未来,5G等新技术为“互联网+监管”带来更多想象空间。我们相信,只要不断推进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让信用与互联网越来越多地赋能监管,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就一定能够充分调动市场自身的力量净化环境,全面增强市场监管能力,增进各类主体诚信意识,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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