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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类监管措施联合惩治体育市场失信主体

发布时间: 2018-08-21 16:33:27

近日,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了《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涉及使用兴奋剂等8种情形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9类监管措施。

《办法》指出,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将存在8类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体育经营活动,未按要求限期改正的;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体育经营活动相关行政许可的;在体育经营活动中,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一年内受到行政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兴奋剂违规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等,承担主要责任的;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按照省级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规定,须列入黑名单或者严重失信名单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

《办法》明确,体育市场黑名单应通过新闻媒体、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信息共享机制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信息报送体育总局,体育总局汇总全国各地体育市场黑名单信息在官方网站上设专栏予以公开。黑名单公布期限一般为自公布之日起3至36个月。

《办法》强调,对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在公布期限内可实施以下监管措施:在开展年度信用评价时降低其信用等级;在日常监督检查时,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限制政策支持;限制参与政府项目;限制参加表彰奖励活动,取消体育领域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纳入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禁止进入职业体育活动,对于已经进入的,通过准入制度强制退出;对再次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从重处罚;将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根据《办法》,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情况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应当及时调整体育市场黑名单相关内容、变更公布期限,或者取消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辩期间不影响体育市场黑名单的公布和管理。

《办法》还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设立体育市场黑名单核定委员会,由本部门工作人员、法律专家、体育经营主体、体育从业人员、消费者代表等组成,主要负责审查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信息是否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确定公布期限,受理当事人陈述、申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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