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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拟将8种公证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

发布时间: 2018-11-09 16:39:30

为加快公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完善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司法部日前发布了《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证当事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公证当事人和其他机构或者人员,共列举了8种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情形。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对存在严重违反《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失信公证当事人,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公证当事人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且情节较轻的,可先纳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根据征求意见稿,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主体包括在申办公证事项过程中向公证机构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为公证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制作虚假证明材料提供帮助的其他机构或者人员。

针对公正当事人,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六种应将其列入“黑名单”的情形,包括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公证文书被撤销的;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涉外类公证事项引发不良后果的;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文书,从事欺诈活动或扰乱国家机关单位工作秩序,经有关部门查实的;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的。

同时,其他机构或者人员存在以下两种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将被列入黑名单,具体包括提供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等服务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中,为公证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文书、公证机构印章,假冒公证人员,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征求意见稿明确,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可按照认定标准认定公证失信当事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授权公证协会,按照认定标准认定公证失信当事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黑名单的认定程序。

征求意见稿提出,司法行政部门依托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建立全国公证失信当事人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各认定部门认定的黑名单均统一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应于列入当日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全国公证失信当事人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应主动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共享使用。

在名单退出与权益保护,已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符合以下5种条件的,可经认定部门(单位)确认,应退出黑名单:市场主体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3年,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市场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主要事实依据被撤销;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自主信用修复,经认定部门(单位)审核同意;经异议处理,黑名单认定有误。

征求意见稿提议,认定部门(单位)应建立市场主体自主信用修复机制,在下达黑名单认定决定函时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市场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修复的方式和期限。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市场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

征求意见稿强调,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国公证失信当事人黑名单信息系统,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做好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各认定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录入、查询、维护和使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严防信息泄露。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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