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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新闻

湖南省湘潭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诚信 “红黑榜”发布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1-04 16:45:54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依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202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质〔2015〕289号)、《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5]88号)、《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湘信办发〔2018〕1号)等规定,扎实推进产品质量诚信建设制度化,让守信者上“红榜”、失信者上“黑榜”,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湘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辖区内监管对象的信用监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产品质量诚信“红黑榜”制度主要对质监部门依法监管的涉及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民生计量等监管对象。


第四条 产品质量诚信“红黑榜”信息来源: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


(二)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信息;


(三)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抽查信息;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五)质监行政许可信息;


(六)质监行政执法信息;


(七)质量奖励评定信息。


第五条 产品质量诚信“红黑榜”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红榜”范围


1.新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企业;


2.新获得湖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


3.新获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4.新获其他各类省级以上质量奖励;


5.新获省级以上认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合格企业”。


以上生产企业3年内未因产品质量违法受过处罚,未被其它部门列入“黑榜”名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榜”范围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案件;


2.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案件;


3.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案件;


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案件;


5.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案件;


6.生产、销售、使用无许可证的特种设备或翻新、销售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案件;


7.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达到企业自我声明和承诺的标准水平,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8.因企业不具备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条件,存在重大管理隐患,并且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或取得的证照被吊销的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9.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或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履行主动召回义务,情节严重的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列入“黑榜”名单,可在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生效后,行政相对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处理完结的,将其纳入质量失信企业名单。


第六条 “红黑榜”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2.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产品质量诚信“红黑榜”的发布内容必须客观、准确、清晰、简要,列入“红榜”名单应在“信用湘潭”等信用平台查询信用信息,确保已被列入“黑榜”的主体不被列入“红榜”。具体内容分别由市局质量科、特设科、监督科、标准化科、计量科、认证与科技科、法宣科负责提供。


第七条 产品质量诚信“红黑榜”企业(组织)或个人名单认定工作程序:


(一)信息提供


1.“红榜”名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1、2、4项由市局质量科提供,第3项由市局标准化科提供,第5项由市局监督科提供。


2.“黑榜”名单:由案审会集体讨论,依据本制度确定是否列入黑名单,待相关行政处罚案件超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后,由法宣科商相关科室提供,其中第五条第(二)款1、2、3项商监督科提供,第4项商认证与科技科提供,第五项商计量科提供,第6项商特设科提供,第7项商监督科、标准化科提供,第8项商质量科、监督科、特设科、认证与科技科提供,第9项商质量科提供。


各相关科室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5号前将“红黑榜”名单盖章并经分管领导签字(提供电子版)报市局质量科,无信用信息的也要书面报告。


(二)信息初审


质量科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名单审核,重点审核信息内容是否填报准确,审核完成后报法宣科进行规范性、合法性审查,法宣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三)公布审批


经法宣科审查后,向局务会议提出审批意见建议,经局务会议研究认定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产品质量诚信“红黑榜”的发布形式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发布:


(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三)通过“信用湘潭”、湘潭诚信资讯公共网络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由办公室负责及时更新市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产品质量诚信“红黑榜”;法宣科负责向新闻媒体提供资料;质量科负责报市信用办推送至“信用湘潭”、湘潭诚信资讯公共网络平台。


第十条 产品质量诚信“红黑榜”发布后,企业有异议的,可向市质监局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市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核查、信息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送市信用办或其它信息推送单位。具体实施由市局质量科受理,质量科接受企业信用记录的异议申请后,应对已发布的异议信用记录予以标注并通知相关业务科室,相关业务科室在5 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市局质量科递交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认定后予以修改更正。


异议信用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不予变更。企业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中一项:


(一)对已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不良社会影响已消除的;


(二)失信主体自觉接受诚信约谈,并做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信用承诺,经局务会议研究认可同意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1.1年内的严重失信行为,或1年内有2次及以上较严重失信行为的;


2.失信行为未停止也未进行整改的;


3.失信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不纠正失信行为或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未及时履行的;


4.两年内,类似失信行为申请过信用修复的;


5.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危害国防利益等失信行为不可修复;


6.法律法规、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红黑榜”对象名单的退出机制:


产品质量“红黑榜”一般不超过两年,法律、法规以有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除外。


(一) “红榜”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


1.经异议处理,“红榜”主体认定有误的,应将相关主体从“红榜”中删除;


2.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榜”、重点关注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榜”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应将相关主体从“红榜”中删除;


3.待“红榜”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4.“红榜”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红榜”中删除。


(二) “黑榜”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


1.经异议处理,“黑榜”主体认定有误的,应将相关主体从“黑榜”中删除;


2.通过主动修复在“黑榜”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


3.待“黑榜”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4.“黑榜”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黑榜”中删除。相关主体退出“红黑榜”后,应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


第十三条 执行产品质量诚信“红黑榜”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公布准确、应进必进的原则,提供的信息、公布的内容、发布的形式都必须规范准确。


第十四条 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评先评优、专项经费拨付、监督抽查等工作中,必须依法查询失信企业数据库,对列入产品质量诚信“黑榜”的企业,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重从严处罚。通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建议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产品质量诚信“红黑榜”向企业索要钱物、威吓要挟或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湘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局2016年6月30日发布的《湘潭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信用“红黑名单”制度(试行)》(潭质监发〔2016〕58号)同时废止。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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