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企信办信用工作办公室,今天是2024年05月20日,星期一

税收违法“黑名单” 附送18道紧箍咒

发布时间: 2018-10-24 16:29:27

税收违法“黑名单”成为最近网络热议话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报道,截至2016年6月,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已公布2470件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信息,将案件违法事实、处理处罚情况以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近200家主流网站予以曝光,广而告之。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与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等20个部委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的任职资格、出入境、招投标、行政许可、高消费行为、融资信贷等层层设限,使得税务违法失信者处处受限,步步惊心。


啥是税收“黑名单”?


作为建设中国社会信用机制的重要举措,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7月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并于同年12月与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20个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税收违法当事人“黑名单”制度,并实施联合惩戒。201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黑名单《公布办法》,增加了税收信用修复机制。


税收违法“黑名单”是税务机关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8类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制度。


企业或个人一旦被税务局经执法程序确认存在以下八大情形之一,将上榜税收违法黑名单: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黑名单都公布啥内容?


一旦上榜税收违法“黑名单”,不但将曝光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处罚法律依据、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而且还将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以及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一并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发生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税务机关将一并公布违法事实发生前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


“黑名单”制度将企业纳税信用与法人代表、财务人员的个人信息“绑定”,形成了“一损俱损”的约束机制,具有严厉的警示及震慑作用。


联合惩戒:“黑名单”的18道紧箍咒


企业一旦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及其法人或相关责任人有可能面临《合作备忘录》制定的18项联合惩戒措施,不啻于被套上连环紧箍咒。


1.企业纳税信用被税务机关降为D级,受到严格审核监督;


2.欠税人被公安部门阻止出境;


3.被工商部门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4.被金融机构限制融资;


5.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禁止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动车等交通工具;


7.被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8.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9.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0.被海关部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1.被证券管理监督部门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2.被保险监管部门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3.被交通运输部门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4.被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5.被商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6.被发展改革部门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17.被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


18.被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此外,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惩戒内容和范围还在进一步扩展。税务部门将与房产、旅游、商务等部门协同行动,对严重失信主体增加限制购买房产、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入住星级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使得税务失信者在经济及名誉受到双重损失,增加税收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对相关人员的职业发展及生活质量设置重重掣肘。


黑名单的撤出及信用修复机制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同时《重点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新增信用修复机制,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的两类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如果能按照处罚决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经税务机关决定可仅将案件录入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对于案件信息已向社会公布的,经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可从公告栏中撤出,并通知其他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


新增加的信用修复机制给予税务失信者亡羊补牢的机会,减少名誉损失及企业经营的障碍。据国税总局介绍,截至2016年6月底,在全国已公布的2470件税收违法案件中,已有621个案件当事人主动缴清税款及罚金,因信用修复入库的税款及罚金合计超过40亿元。


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意在促进建立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使税收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对税收失信者亮红牌,使之在诚信社会中如同戴着无形的镣铐,举步维艰、步步受阻。税务“黑名单”本意是通过税务处罚及公告威慑,大大增加税收违法者的违法成本,通过反向激励机制,激发、引导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及合规意识。对于爱惜自身羽毛的企业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注重税务合规,不要迷失在各类避税、偷税的陷阱。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来源:信用中国

关联链接

mqu.cn site.n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