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建设的六个取向
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和灵魂。没有信用就不可能有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但是,诚信不是天生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培植诚信观念,优化信用环境,打造信用中国,必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社会信用管理。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确立科学的发展思路,其关键就是应当坚持以下正确的取向:
信用管理法制化在法治社会,法律是一切社会行为的基础,同样也是社会信用管理行为的基本依据。经过近150年的发展,欧美等西方“征信国家”现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体系。这些法律,支撑和保障着信用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我国作为信用建设的后发国家,理应学习借鉴欧美等西方“征信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强信用立法,完善信用执法,努力实现信用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
信用观念普及化优化社会信用环境,打造信用社会,必须普及和强化社会主体的信用观念。在西方“征信国家”,信用交易十分普遍,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普通的消费者,都有很强的信用意识。这些国家信用意识的普遍确立,一方面得益于严格的信用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则与这些国家行之有效的大众化的信用教育息息相关。彻底解决我国社会“信用缺失”的问题,必须借鉴“征信国家”的先进经验,积极推进信用观念的普及化。如政府应当依法行政,确保自己真正成为民众信赖的“阳光政府”。商事组织应普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大中型商事组织还应逐步建立起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大学教育应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课程,信用管理协会或信用管理公司应积极开展在职人员的信用管理知识培训,不断强化广大劳动者和生产经营管理者的信用观念。
信用管理社会化 在西方国家,信用管理模式各具特色,但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民间机构,并充分发挥这些民间机构在信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却是所有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鉴此,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也应坚持正确的取向。首先是政府职能要进行科学定位,应当遵循小政府、大社会的思路,改善对社会信用的管理。应当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组建诸如信用管理协会、追账协会、信用联盟等信用管理民间机构,充分发挥这些民间信用管理机构联系同仁、沟通政府、协调行动、培训员工、学术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欧美等国的先进经验表明,实施信用管理社会化,有利于政府形象的树立,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产生政府信用对个人、企业信用的挤出效应。
信用记录公开化不良信用行为无记录,商业信誉不能通过显示系统及时地显示和表达出来,这是导致目前我国信用缺失的重要根源之一。培育社会信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商业信誉的显示表达系统,形成真正能够奖优罚劣的社会机制。因此,我国也应借鉴欧美等国有关个人和企业信用记录的做法,在先行立法的基础上,为每个自然人和每户企业配置一个根本无法伪造的社会安全号码和商业代码,确保政府部门、银行与企业客户都可以通过其中的一个号码在网络上查询公民或企业的信用记录。当一个自然人或企业的信用不良时,其记录上会有所显示。并依规定对失信的自然人或企业实行信用制裁,如限制失信者出国旅游,购物、融资和就业等。这种信用记录的公开化操作,使得公民和企业的资信状况总是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查询。很显然,这对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升市场交易效率,有效防范不良信用行为的发生是极其有益的。
信用服务商业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产品的交易和服务应当实行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政府不应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首先,征信机构应当成为产权明晰、权责分明、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次,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应当实行商品化、市场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获得信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都必须依等价有偿原则办事,向其支付一定的对价。在整个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作中,政府的作用不可或缺,但主要应当限定和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培育信用需求;二是增大信用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三是推动信息数据的及时准确披露,保护征信机构获取信息数据的权利以及其他方面的合法利益,同时确保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信用手段电子化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发展,市场主体对信用交易和信息查询提出了快捷便利的更高要求。采用电子化手段管理社会信用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高速便利的信用信息服务,是知识经济时代“征信国家”的通常做法。从欧美国家信用服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开始向用户提供在线服务,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已经可以直接在网上获取。因此,我国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时,无疑也应积极采用电子化手段,并实行最大限度的联网。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