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日起,宿迁市全市范围内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18周岁以上)每自然年度交通安全违法累计3次、5次的,将分别被认定为一般失信和较重失信行为,在资格资质认定、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以及评先评优等环节受到10余个部门联动限制。
据了解,为更好的服务文明交通建设,进一步加强全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工作,在《宿迁市文明交通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宿公通〔2014〕42号)》的基础上,9月25日,宿迁市公安局联合市信用办发布了《宿迁市文明交通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修订)》(宿公通〔2017〕39号),在全省率先将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二是对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信的从重惩戒;三是对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调整失信等级;四是将重点车辆运输单位纳入失信管理;五是增加失信救济途径。《实施细则》特别指出,公务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交通失信行为的,将视其失信严重程度上浮一个失信等级进行多部门联动惩戒。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