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商务领域企业诚信“红黑名单”制度(试行)》(鄂商务发〔2017〕93号),推进全市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提升全市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水平,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商务信用环境,依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及《省信用办关于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和红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鄂信用办〔2017〕35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红名单”管理是指对商务领域各类诚实守信经营主体,依法予以激励的制度和办法;“黑名单”管理是指对未履行法定义务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采取公开曝光、权益限制、失信惩戒等措施,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的制度和办法。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商务领域各类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内贸流通企业、对外贸易经营企业及须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和备案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商务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均纳入“红黑名单”管理范围。
二、认定标准
(一)红名单认定标准
1、开展内外贸等商务领域活动诚实守信而受到市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表彰的,如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荆楚优品”、“诚信示范”称号等;
2、其他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
(二)黑名单认定标准
1、欺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各级商务部门行政许可或备案的;
2、提供虚假、非法的申报材料取得各级商务部门扶持资金的(包括财政资助、补助、奖励、配套及专项工程扶持等);
3、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经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且未被吊销证照的;
4、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经调解仲裁不予纠正的;
5、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6、被处以撤销、吊销许可证、资格证书行政处罚的;
7、被处以特大数额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8、被处以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没收全部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
9、无证照经营等违反资格资质管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10、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
11、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相同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12、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三、认定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商务领域“红黑名单”认定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商务领域“红黑名单”认定工作。
四、认定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管理、专项检查、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等方式,收集整理本地商务领域企业的诚信、失信行为记录。
(二)信息告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拟列入“红黑名单”的初选名单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需告知的,以适当方式告知当事主体;需公示的,应通过商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本地信用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被纳入“红黑名单”管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三)信息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审定。
(四)信息申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将认定的“红黑名单”报市商务局审核,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五)信息审核。市商务局收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以内,组织审核,并由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需公示的,应通过市商务局门户网站、本地信用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2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单位进行核实。
(六)信息比对。市商务局将经认定审核的“红黑名单”上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红黑名单”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红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其他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应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红黑名单”认定结果以省商务厅最终比对后的结果为准。
五、信息发布
(一)发布内容。一是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及其公民身份号码等;二是列入“红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依据、认定部门、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列入“红黑名单”的企业联合惩戒、信用修复、退出等相关情况。
(二)发布渠道。通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信用荆门”、“信用湖北”网站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及时发布。
六、信用修复与退出
(一)信用修复。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黑名单”时,应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企业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主体自主修复失信记录,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向市商务局提交销榜申请和相关整改材料(详见附件),申请退出“黑名单”。对失信情况特别严重的“黑名单”企业主体,可依法依规认定其不得修复信用。
(二)“红名单”退出方式。一是有效期内被其他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二是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三是“红名单”主体主动申请删除其诚实守信行为信息的;四是“红名单”管理的期限为3年,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有效期以省商务厅、市商务局公布日期为准。市商务局应将红名单退出情况于15日内报省商务厅备案。
(三)“黑名单”退出方式。一是企业主动修复失信行为,经市商务局审定同意;二是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三是“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3年,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有效期以省商务厅、市商务局公布日期为准。市商务局应将黑名单退出情况于15日内报省商务厅备案。
七、信息应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中,应当查询、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将企业信用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列入“红黑名单”的企业,依法采取相应的激励、惩戒措施。
(一)激励措施。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1、在行政许可、备案、年检、资质评定、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支持;
2、在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资金补助、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通报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激励;
4、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惩戒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2、在行政许可、备案、年检、资质评定、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资金补助、评先评优等工作中予以严格限制或取消有关资格;
3、列为日常重点监管检查对象,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增加执法检查频次;
4、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有新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5、通报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6、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八、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2017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2016年以来产生的“红黑名单”的认定工作。
(三)2017年11月30日以后,按要求及时完成新产生的“红黑名单”的认定工作。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