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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惩戒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1-23 16:21:35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生产经营和诚信自律,加快推进我市食品药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5部门印发《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962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惩戒对象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第三条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行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产品注册证书的;

(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导致食品药品事故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受到从重处罚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一定时期限制申请该许可的;

(五)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监管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产品仍继续销售,受到从重行政处罚的;

(六)一年内因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3次以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

(七)对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一年内监督抽检三次,检验结果均判定为不合格的;

(八)经催告后,仍未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处罚决定的;

(九)因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一定时期不得申请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一定时期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条 依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予以惩戒或加强监管:

(一)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

(三)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限制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责令企业增加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频次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并每半年报送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报告或者第三方评价报告;

(六)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第五条 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湖北”、“信用荆门”等网站进行公示,并通过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

相关部门收到相关名单后,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5部门印发《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

第六条 对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惩戒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法律、法规对禁止从事相关活动有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届满即退出惩戒名单,作出认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协同有关部门立即停止对其实施惩戒措施。

第八条 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违法失信者的违法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九条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违法失信者参加产品招投标、商标品牌评定等活动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证明材料中如实反映其严重违法失信情况。

第十条 鼓励行业组织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违法失信者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表公开谴责声明;

(二)支持受到损害的会员提出赔偿要求;

(三)发出暂停交易、拒绝交易等警示;

(四)按照行规作出暂停或者开除会员资格的决定;

(五)对责任人员发出谨慎聘用的警示;

(六)依据行业规定和公约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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