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企信办信用工作办公室,今天是2024年12月27日,星期五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宣传部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26 17:08:32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褒奖诚信、惩戒失信,构建“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信环境,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鞭挞和惩戒失信行为,我们制定了《鄂尔多斯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宣传部

2017年11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文件精神,褒奖诚信、惩戒失信,构建“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信环境,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鞭挞和惩戒失信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内发改规范字〔2017〕12号)、《鄂尔多斯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17〕170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红名单,是指因遵法守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关社会组织表彰奖励或信用评价良好被推荐为诚信典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黑名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等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认定为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

第四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市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市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负责信用红名单和信用黑名单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信用红名单和信用黑名单的统一归集、发布平台为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鄂尔多斯信用网”网站。

第五条 信用红名单和信用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工作,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六条 信用红名单和信用黑名单的发布工作范围,主要以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纳税、金融、节能、环保、劳动用工、建筑以及招标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履行情况等方面为重点。

第七条 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者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各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名单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二是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认定后的行业信用红名单和信用黑名单报送至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并形成全市信用红名单和信用黑名单,供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社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适时集中向社会发布。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宣传部负责安排相关媒体,加强信用信息的宣传报道,提高社会的知晓度。

第十条 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可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黑名单”形成后,应与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第十一条 信用红名单的有效期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结合信用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信用红名单的退出方式:一是提出异议申请,认定信息有误的,行业主管部门将信用主体从信用红名单中移除;二是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信用黑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信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信用主体从信用红名单中移除;三是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信用红名单主体发生不符合其认定标准的情形则退出名单。“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第十三条 信用黑名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结合信用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四条 信用黑名单的退出方式:一是提出异议申请,认定信息有误的,行业主管部门将信用主体从信用黑名单中移除;二是通过主动修复,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三是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信用黑名单;四是信用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信用黑名单中删除。

第十五条 信用主体退出信用红黑名单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公告,有关联合奖惩的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相关名单信息将在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后台继续保存,信用服务机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保留其失信记录。对于因信息有误而列入名单的,相关信息不予保存。

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用红名单和信用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市信用主管部门提出异议,行业主管部门和市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异议成立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名单的发布和管理,但应当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

第十七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落实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根据发布的信用红名单和信用黑名单信息,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有关规定,对守信者依法给予联合激励措施,对失信者依法予以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信用主管部门要做好信用红名单和信用黑名单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市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对信用红名单和信用黑名单发布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对于各有关部门对信用红名单和信用黑名单实施的联合奖惩措施落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27日印发

来源:信用中国

关联链接

mqu.cn site.n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