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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林业局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1-30 17:19:43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信用辽阳建设的意见》(辽市委发〔2015〕5号)、《辽阳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委办发〔2016〕33号)和《辽阳市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方案》(辽市创建发〔2016〕1号)的要求,加强林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守信主体实施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力度,结合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林业管理守信红榜,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直以上部门表彰或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表现之一,应纳入守信红榜:

(一)诚信守法、生产规模较大、经营项目稳定、经济效益良好、基础设施完善、示范作用明显的;

(二)在运用和推广现代林业产业技术方面,有所创新,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主动配合规范办理行政许可,依法接受监督,为改善生态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做出贡献,表现突出的;

(四)在森林防火、整治“小开荒”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有其他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表现的。

第四条 对列入守信红榜的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办理行政许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在涉林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和评先选优活动中优先予以考虑。

第五条 林业管理失信黑名单,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受到市林业局及所属授权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纳入失信黑名单:

(一)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正常的行政执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二)对在林区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或造成森林火灾的;

(三)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资料,蓄意虚报、瞒报数据的;

(四)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市林业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影响林业局公信力行为的;

(五)有其他应当认定严重失信林业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对严重失信上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限制申请涉林财政性资金项目,取消参加评先选优资格。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将本单位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及时上报局办公室(法制科),局办公室(法制科)要做好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信息的收集工作,经局相关部门和办公室(法制科)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办公室和市发展和改委委员会信用中心。

第八条 失信黑名单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对象,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到位,经局相关部门检查核实、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向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办公室申请,按规定程序移除失信黑名单。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认为市林业局报送公示的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的,局办公室(法制科)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核实,确有错误的,请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予以更正。

第十条 信用信息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严重失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认为辽阳市林业局在公示失信黑名单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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