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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推进城市管理失信联合惩戒 为商圈注入“文明血液”

发布时间: 2018-03-09 15:45:52

近年来李村商圈体量不断扩容,辖区商户更加密集,客流量由原来的每年三四十万人,到现在的数千万人,为建设让消费者放心的商圈,引导广大业户、商家参与诚信营商活动,2月7日上午10点,李沧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商圈步行街中心花坛开展“共建美丽青岛共管市容秩序共护诚信环境”宣传活动,现场发放宣传资料2500余份。

此次发放的宣传资料主要以《青岛市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主,《实施意见》已经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于2018年1月10日印发执行。为进一步提高商圈业户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增强广大经营者、消费者和市民学习、遵守法律意识,探索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生产经营有机结合的实现方式,保持商圈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李沧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商圈五百余家经营业户开展宣传活动,为丰富活动内容,加强宣传活动效果,本次活动采取赶集天,在人流量较为密集的步行街中心花坛开展,以醒目的背景墙以及前期在“商圈服务交流群”下发的活动通知吸引广大群众聚集,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及现场解答,向广大群众介绍了本次活动的意义。

不但发放了《致市民的一封信》、新条例知识手册等,还发放了一批新年张贴的“福字”和“春联”等,同时,组织了“共建美丽青岛共管市容秩序共护诚信环境”的现场签名活动,场面十分热闹,此次集中宣传的效果显著,参与群众较多,为建设诚信法治社会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据统计,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500余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50人次,形象生动且贴近群众生活实际的宣传活动受到了群众的热烈欢迎和好评。

知识链接

《青岛市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城市管理领域的信用监管活动,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依法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引导与联合惩戒相结合。

《实施意见》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对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进行了认定。

按照“问题导向”原则,将城市管理中多发、疑难、久拖不决、难以根治、市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如对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违法占路经营、跨门经营或露天烧烤经营,私搭乱建、乱贴乱涂、毁绿种地,私设户外广告,侵占物业公用部位,不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运输撒漏等11类、28项违法违规行为,和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非法倾倒废弃物、破坏古树名木等10类、14项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共享体系,对失信程度的界定清晰准确,有利于执法实践。

二是联合惩戒部门具有广泛性。

《实施意见》涉及26个联合惩戒部门和单位,借助网上执法平台和金宏办公系统,制定相应的运行机制和流程,开展多部门的联动,实现对城市管理领域各类失信行为的常态化的监管。明确了市信用办对联合惩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归集,上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三是联合惩戒措施具有针对性。

主要分为四类:一是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二是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三是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四是其他惩戒措施等。 《实施意见》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 对于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相关部门将按照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进一步警示处理,对于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惩戒。

一是对社会法人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1.列为城市管理领域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2.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3.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取消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4.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

5.依法限制或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在土地取得等环节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7.限制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8.在“信用青岛”网站公示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信用青岛”网站公示;

9.在“守重”企业公示、省市著名商标创建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10.执法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其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11.供纳税信用管理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12.供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13.按照规定限制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法人不良行为在记录期内办理准入、备案、承接新业务、资质延期、年检或升级、增项、扩项,有关人员办理变更、转注、延期等手续时,将失信行为记录作为重要的参考内容;

15.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许可;

16.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二是对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1.按照规定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资格;

2.严重失信记录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

3.供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4.限制公积金贷款使用;

5.按照规定限制申报相关职称、限制办理执业登记、年审等手续;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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